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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下发通知
2017-06-08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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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党组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下发通知,明确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通知指出,厘清权力、责任、担当之间的关系,把权力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是十八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制定《实施办法》,是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通知强调,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会党中央和部党组强化问责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全面明责,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通过明确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勇于担责,不断健全完善有利于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体制机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科学免责,按照中央“三个区分”的要求,健全完善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提供“护身符”。要严肃追责,对出现《实施办法》所列应予问责情形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软约束”真正变成“硬任务”,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

  《实施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的问责工作。教育部党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直属高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检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实施办法》提出,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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