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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6-05-16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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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保证教育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应用驱动、机制创新为基本方针,重点聚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形成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用中央财政预算项目“国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专项”,支持教育部内司局、直属单位相关信息化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育部科技司是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形成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论证;督促项目任务实施与预算执行;审核项目执行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财务司、科技司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统筹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共同决定项目资金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部内司局、直属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执行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提出项目需求建议,根据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按照签订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支持范围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组织管理,每个支持范围可由若干个项目组成,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财政部预算评审周期(现为2年)。

  第八条 每年3月,科技司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支持范围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向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发布项目需求征集通知。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根据支持范围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需求建议,于4月底前报科技司。科技司组织教育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需求建议进行综合评议,形成下一年度项目支持建议,于5月底前报部党组审定。

  第九条 每年6月中旬前,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根据部党组审定的下一年度项目支持建议,提出新增项目承担申请,向科技司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安排)。项目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每年7月中旬前,科技司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论证后,综合延续项目,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及预算安排方案,经分管部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司,并同时反馈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财务司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并将财政部批复结果及时函告科技司。科技司接财务司通知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送科技司。对延续项目,应同时编制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报告送科技司。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底前,科技司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拨款计划,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送财务司,财务司根据拨款计划向项目执行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科技司、财务司。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题验收。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内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自验收和组织验收两个阶段。自验收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组织,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结束后60日内完成。组织验收由科技司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在自验收完成后15日内,向科技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自验收专家意见等材料。组织验收结束后,科技司需向项目执行单位反馈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资金管理、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报资格、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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