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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3月1日正式实施
2016-03-01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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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1月5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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