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二十八/二十九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高等教育 > 毕业生就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
2004-11-23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调整,合理配置、合作使用、充分开发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下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第四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并向其所在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调入单位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按照所在省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调入审批权限(地、市级以上),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

  第五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调整的,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相应的调整权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按调入省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权限(地、市级以上)审批。

  第六条 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迁移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照《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执行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免交城市容纳等费用。

  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加强中小学校党建设工作
·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
·治理有偿补课和收受礼金
·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