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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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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今后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一些高校对此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指导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就业指导和服务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合理引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及《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近期召开的教育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相关机构及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和日常性工作来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

  三、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确定的核拨标准请于2003年2月10日前报教育部财务司。

  四、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既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目标也是重要工作手段。各校要加大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要加大投入,抓紧进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各校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来研究、探索、实施各项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教育部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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