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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招收周边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
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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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战略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云南作为先行先试区的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的目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和合作关系,提高我省教育的水平和效益,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人才培养服务。云南省政府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二、招生学校及范围

1. 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一批招收周边国家留学生数量多、有经验、教育教学质量相对高的学校进行试点。
2. 招生范围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有博士、硕士、学士,非学历教育有汉语进修生、专业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3. 专业设置可根据对方需求和各学校的自身办学优势,结合云南省的重点学科、专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自主决定。

    三、招生人数及国别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暂定每年180万元,招生60人,首先面向越、泰、老、缅、柬,每生每年经费平均为3万元(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活动费和保险费等)。

     四、提供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专业进修生奖学金和研究学者奖学金。
     
     本科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云南省具有接受政府奖学金生资格的高校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为5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并已被云南省9所高校录取,年龄在25周岁以下。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云南省具有接受政府奖学金生资格的高校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2-3学年。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被云南省9所高校录取,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云南省具有接受政府奖学金生资格的高校攻读博士学位者提供,期限3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被云南省9所高校录取,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向非汉语专业毕业或无汉语基础、申请来华专门学习汉语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专业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进修原本人所学专业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研究学者奖学金:向申请来华就某一专题在中国导师指导下进修提高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的学历,并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申请上述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者应具有符合入学要求的相应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汉语进修生除外)。

     五、奖学金标准及发放
    
     1.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平均4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和研究学者,平均35000元/人、年;学士本科生和专业进修生,平均30000元/人、年;汉语进修生25000元/人、年。内容包括: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费;国际旅费自行负担。
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不属实提供申请材料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3.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他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它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4.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六、申请途径、时间和申请办法
     
    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研究学者奖学金可向云南省具有接受政府奖学金生资格的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5月。云南省教育厅负责上述奖学金申请的审批。

     七、 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3. 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 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300字)。
     5. 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者,需出具两名教授的推荐信和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 申请学习艺术专业者需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7. 申请读本科者,需提交有关学校的入学考试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
     8. 申请研究学者奖学金需提交本人已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目录。

    八、奖学金生的录取及来华
     
    高等学校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并参照本人志愿决定是否预录取,预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获得奖学金生资格。
     
    省教育厅一般于每年的7月1日前将奖学金生录取名单通知接受学校,接受学校于7月31日前通知学生本人,并协助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等有关手续(已在华的被录取奖学金生及时办理延期和变更居留证等手续)。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仅限于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到中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九、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接受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十、奖学金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习期限在一学年及以上的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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