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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电教教材选用和审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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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教育局,各市电教馆,有关出版制作单位:
   
    《陕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选用和审定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选用和审定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的选用和审定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电教教材包括教育教学类幻灯投影片、录音录像带、光盘软件、网络教育软件、网络平台管理软件、辅助教学类课件、教材配套光盘磁带以及资源库等。
   
    我省中小学电教教材选用和审定工作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选用工作是指评价选用省外正式出版的电教教材,审定工作是指审定省内经省厅批准立项开发的电教教材。
    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选用和审定通过的电教教材,列入《陕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目录》(春秋两季),供全省中小学和教师使用,使用期限为二至三年。
凡中小学使用的电教教材必须是《陕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目录》中所列的品种,严禁未经审定的电教教材进入学校。
   
     二、 组织机构
    电教教材选用和审定工作,在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下,由省电化教育馆具体承办。
    电教教材的选用和审定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坚实的基础教育理论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网络环境下的学科教学以及电教教材应用研究有一定造诣;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入库专家一般应是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教育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电教单位的技术人员、中小学校高级教师等。专家的筛选、入库等工作由省电教馆负责。
   
    三、 对送审电教教材的要求
    送审电教教材必须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工作规程(试行)》(陕教基〔2003〕84号)审定原则和标准以及下列要求:
    1.没有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2.引用的数据、照片、地图、插图、图表、视频、动画等准确无误。
    3.制作精美,声音清晰,构图合理,形象生动,重点突出。具有启发性、交互性、趣味性,展示形式丰富多样。
   
    四、 送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开发通知书;
    2.申报选用和审定教材的独立版权或著作权证明;
    3.包装规范的5套样品。
   
    五、选用审定工作程序
    由省电教馆收集整理选用审定的相关材料,提出召开审定会议的安排建议,经省审定委办公室报请省审定委员会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审定会议。
审定会议之后,省电教馆负责整理审定材料,经审定委办公室报请省审定委员会核准后,由省审定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选用和审定结果通知书》。
   
    六、选用审定等级
    选用等级分为选用和不予选用。选用是指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电教教材;不予选用是指经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电教教材。
    审定等级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是指经过审定,符合要求的电教教材。不通过是指经过审定,不符合要求的电教教材。
   
    七、选用审定时间
    秋季电教教材选用审定一般在3月份申报,4月份选用审定;春季电教教材选用审定一般在9月申报,10月份选用审定。
   
    八、 工作纪律
    选用和审定专家要严格遵照选用和审定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选用审定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送审单位和编者。
    编写制作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参加选用和审定会。省审定委认为确需编写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对工作人员违反选用和审定工作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选用和审定专家违反工作纪律,将取消其选用和审定专家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经省审定委选用和审定或未通过选用和审定的电教教材,若制作和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发行,省教育厅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中小学电教教材开发编写与制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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