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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计划的通知(2002年5月14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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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实施方案》(辽教办发[2000]1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教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今年将开展第二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经研究,决定委托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锦州师范学院、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承担本期省级培训任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1、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着重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的学习与研究为主要内容。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与目标,强调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着眼于提高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信息技术二级培训,按照《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二级培训考核纲要》(辽教发[2001]94号)要求执行。

4、专题培训,主要包括课题研究、著书立说、英语强化、研究性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研究等。

二、培训形式

采用集中学习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的方式,以岗位研修为主。集中学习采取专题或系列讲座、参与式研讨、论文答辩、教育考察等形式;岗位研修采取个人自修、专题研究、示范教学等方式。强调培训对象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和自主实践。

三、组织管理

1、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对象选拔、选派和管理。各市要认真核准尚未参加省级培训的各学段、学科骨干教师人数,根据“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第二期省级培训计划”,做到准确选派、恰当选择班别,同时要认真核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一级水评证书”。

3、承担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任务的院校,要成立由院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集中培训期间的组织管理。负责骨干教师岗位研修的跟踪指导,开发培训资源,做好后勤保障。

4、各有关单位和教师所在学校要为培训对象的教学示范活动,提供条件、创造机会,应为教师参加省级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5、在培训过程中,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培训院校了解培训情况。

四、第二期培训安排

1、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第二期省级培训计划,省级集中培训时间为3周,利 用暑假期间进行,岗位研修跟踪指导时间为9个月。2003年5月集中结业考核一周。

2、各市要在5月25日之前,将“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第二期省级培训对象名单”报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工作处。“名单”要求制作Word文件,以B5纸输出,同时上报软盘并附“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水平一级证书”复印件。

3、学员报到通知书名称统一为“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第二期省级培训学员报到通知书”。通知书要有明确的报到时间、地点及昼夜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向学员提出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4、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要在5月25日之前将培训教学计划报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工作处。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培训院校将培训工作总结报我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5、第二期培训,幼儿园、小学音乐、初中英语、高中、职业中学骨干教师的省级培训即全部结束,如不参加,本周期内即失去培训机会及资格。

五、考核与认定

1、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信息技术二级培训、专题培训和工作实绩四方面,培训院校要做好入学建档工作和阶段考核工作。

2、教育信息技术二级培训考核,按《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二级培训考核纲要》要求,由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培训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验收。考核合格颁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二级水平考核合格证书”。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训和专项培训的考核,由培训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填入《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集中阶段学习情况报告单》(样式与第一期同)。

4、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是由培训院校和任职校对培训对象在岗位研修期间的表现给予评定,在培训结束总结前由任职校填写“辽宁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对象工作实绩考核表”后,报送培训院校。

5、培训对象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培训院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跨世纪园丁工程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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