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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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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2〕85号《辽宁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在目前个人资信制度尚未完善以前,既保证贫困学生上学,又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各级教育、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及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共同努力,切实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指定农业银行具体经办。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高等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涉及的县(市)政府要给其提供必要工作方便。经办银行要本着办理方便、手续简化、贷款及时、服务周到的原则,抓紧制定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建立运作程序、设立开办网点、培训业务人员,为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省内各高等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衔接工作,在印发入学通知书上加盖学校收费帐户,并及时为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和请领程序, 特别是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县(市)要使广大学生和家长都了解有关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广大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培养他们增强信用意识,同时也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回报社会,建设家乡的热情和责任感。

四、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监督、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

附件:辽宁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资助我省高等学校贫困学生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我省每一名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别要保证我省贫困地区学生都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在我省贫困地区试行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其实施方法。

第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受理银行。

1.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由贷款人所在高校转在其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审核、发放和回收。

2.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农业银行负责。由其下设乡镇营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具体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开办范围和对象。

1.开办范围:鉴于目前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尚在试行阶段。今年暂在我省建昌、康平、朝阳、义县、新宾、桓仁、岫岩、阜新、彰武、北票、建平、喀左、凌源、西丰、清源等15个贫困县(市)开办。成熟后再在全省推行。

2.贷款对象:主要是15个贫困县(市)以下农村户口当年考入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专、民办分院)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3.当年考入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继续 给予寒窗基金资助,帮助其入学。如需申请助学贷款则到所考入的学校办理。

第四条生源地地助学贷款的额度及年限。

1.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数和贫困学生所占比例下达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各县(市)经办银行在其下达贷款额度内具体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2.生源地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按当年考入学校 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一般每年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

3.贷款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可申请在校期间部分或全部学费。(即可贷一年或按学年制贷款)

4.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直接划拨到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可由本人或直系亲属领取。

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信用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入学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

2.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乡、村政府提供有效证明;所就读高中学校提供核实证明。

3.努力学习、品德优良、生活俭朴。

4.提供考入高校银行帐户和帐号(各高校要在入学通知书上加盖学校收费帐户)

5.本人和父母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保证。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程序:

1.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即可到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有关必要资料。

2.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由经办银行指导填写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核同意贷款后,在其入学通知书上填写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说明反馈给学校。

3.经办银行自承办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助学贷款办理完毕。

4.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定借款合同。按学年(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由借款人或其父母填写借款凭证。并将学费贷款划拨给学校帐户。若借款人中途需要停止贷款,需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助学贷款的,可另行申请办理。

5.借款人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银行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就读学校,否则学校不给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了减轻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全部财政贴息。借款人只须偿还本金。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承担。(50%由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解决;另50%由寒窗基金资助金解决)。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重复享受寒窗基金资助。贴息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季度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归还。

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在借款人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但借款学生根据个人收入和家庭经济情况,可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后偿还贷款,也可由父母或亲属代其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如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在合同期内偿还本金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内偿还。但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第九条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转学、退学、开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协助催收贷款。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并享受免征其利息收入营业税。

第十一条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助学贷款后出现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帐,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在2002年高校秋季开学前期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政策和规定依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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