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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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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考察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对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给予了高度重视,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要求各地要确保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按时足额兑现;省委、省政府多次提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尤其是公教人员工资,并将公教人员当年工资发放率达到100%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数额逐年增加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部分地区受主、客观等诸多因素影响,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在乡镇级表现得尤为突出,挫伤了公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解决当年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工作作为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作为考核下级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指标。对于当年有财力搞“政绩工程”,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因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不力而酿成公教人员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全省和本地区稳定的,要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强化工资预算管理。实行工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工资性支出管理。在预算编制上,严格遵循“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年初预算要优先足额安排工资性支出,未能安排的要调整支出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县乡财政要单独编制工资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要统一管理和安排好各单位、部门的工资性支出,细化工资性支出及其资金来源。有拖欠工资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编制内的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确保发放工资项目标准核定人员经费,对超编人员和超高标准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二)完善市对县、县对乡(镇)管理体制。按事权划分原则,市级要切实承担管县责任。按照本级财力占全地区财力比重与本级财政供养人口数占全地区财政供养人口数比重相匹配的原则,对于本级财力占全地区财力比重明显低于本级财政供养人口数占全地区财政供养人口数比重的县或乡(镇),要通过建立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调剂市所辖县区财力,增加对困难县、乡(镇)级的工资性专项补助,也可以通过减少县、乡(镇)级专项上解支出的办法,增加困难县、乡(镇)可用于发放工资的财力。

(三)进一步加强工资资金专户管理。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工资预算安排工资性支出。财政收入入库后,要按照“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按预算把工资性支出及时从国库拨付到工资资金专户,避免挤占工资支出。对可支配财力超过工资应发数却拖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将按拖欠数等额扣减国库调度资金,扣减的资金由省国库直接拨付到拖欠工资地区的工资资金专户。对以农业为主、因季节性收入不均衡而影响到部分时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地区,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要认真核实本级行政机关、教育系统以及其它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月工资额和离退休费,确保将足够的工资资金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保证财政预算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四)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县级管理办法。一是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范围上,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和教育布局调整,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师、直接为学校服务的职工以及上述口径的离退休人员上收县级实行工资统筹管理。二是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划形式和标准上,按照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县级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对于县级不足以发放的,由省市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不足部分。市本级财政每年要用不低于本级存量财力3%和增量财力10%的财力,用于所属县乡工资转移支付;省财政要对困难地区乡镇教职工建立工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平均发放水平。三是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方式上,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本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规范国家规定以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政策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及国家出台的各项补贴、津贴标准,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的前提下,清理并逐步规范国家规定以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凡存在拖欠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地区,不允许发放国家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

三、规范人员管理,明确公教人员人数和工资口径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及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辽编办发〔2000〕37号)要求,把市、县公教人事制度改革落到实处,重新核定公教人员编制,核减超编人数。核定当年公教人员工资拖欠数额应以编委核定的公教人员编制数为依据,超编按编制人数核定、缺编按实有人数核定。工资口径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为准。在统计当年拖欠工资数额时,应将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口径折算。对于未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而又发放了地方补贴的,要将补贴“置换”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凡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应发工资的,视为拖欠当年工资;凡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等于应发工资的,视为足额发放当年工资;凡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应发工资又有历史拖欠的,超过部分可视为补发以前年度拖欠工资。对有历史拖欠工资的地区,要经过财政、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凡是存在历史拖欠工资的地区,在解决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前不得出台和兑现地方性补贴政策,杜绝一方面出台和兑现地方性补贴政策,另一方面又随之出现新的拖欠工资现象。

四、建立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每月上旬,各市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的上月工资发放况表上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监察厅、人事厅和教育厅,对于发生当月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地区,要随工资发放情况表同时上报文字说明材料。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各市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反映工资发放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意见。

五、坚持诚信原则,严肃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诚信为本,不做假账”的原则,真实准确地上报本地区工资发放、工资拖欠和调整工资未兑现等情况,坚决杜绝因弄虚做假而误导上级决策的现象发生。对于伪造、虚报、瞒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经办人员伪造、虚报、瞒报地区工资发放、工资拖欠和调整工资未兑现等情况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地区党政一把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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