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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在全省开展基础教育“四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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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省教育厅2006年工作重点,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决定在全省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十条禁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础教育“四项内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

    1、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的通知》(教基〔2006〕88号)贯彻落实情况。

    2、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十条禁令〉的通知》(教监〔2006〕84号)贯彻落实情况。

    3、2005年秋季以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94号)贯彻落实情况。

    4、2005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使用情况,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豫财办教〔2006〕12号)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方法、步骤

    省辖市、县(市、区)要对照“十不准”、“十条禁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等督导检查的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有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分别对18个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进行全面检查,督导检查组将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查阅有关资料、访问群众学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各地对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此次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向全省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三、时间安排

    4月10日以前,省辖市、县(市、区)自查;4月中下旬,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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