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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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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责任,保障条件。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要在教师编制方面给予倾斜。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与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三、消除障碍,完善服务。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新生入学前,积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摸清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生源底数,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公布入学的有关程序,设立公开的办事窗口、服务电话,使广大农民工能真正了解掌握办理入学的相关要求。城镇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不得加收借读费及“一费制”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允许歧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所有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学校都不得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命名,或在学校内单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班。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农民工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五、加强领导,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建立完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解决进城就业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情况要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情况列入每年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流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创造条件,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好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有关政策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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