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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的通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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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和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十不准》,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十不准》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三、各地要抓紧对照《十不准》要求,逐条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尽快督促整改。对《十不准》发布后仍顶风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各地执行《十不准》的情况,请及时书面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经教育部备案的外语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其外语能力测试方案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

    三、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四、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

    五、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

    六、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一次,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20%。不准以质量抽测结果进行校际间排名。不准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七、不准选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不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强行搭车征订或摊派各类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

    八、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九、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公办中小学举办分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十、不准任何学校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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