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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的通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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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05〕19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标准》,经过学校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申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团于2004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对南宁沛鸿民族中学等22所普通高中进行严格的验收评估。根据专家小组对学校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确定南宁沛鸿民族中学等22所学校为自治区第三批示范性普通高中(具体名单见附件),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并颁发证书。

    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是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需求,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具体步骤。希望各地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投入,加强指导和管理,完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各项建设,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努力把它们办成自治区现代化的标志性学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中教育。

    各地要指导、支持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的各项改革。继续深化办学体制、办学模式、人事制度、课程教学等改革,使校长负责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等真正落到实处,以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各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学生和服务区域外的学生,以便学校更好地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服务,更好地辐射周边地区,促进全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

    进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行列,只是学校迈向更高层次的第一步。希望进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行列的学校,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对评估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狠抓落实。在今后的发展中,要高标准、严要求,深化学校各项改革,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学校的内涵,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实现学校办学水平的新跨越。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在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

    自公布之日起,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三部门联合颁发的桂价费[2002]284号文件规定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可以跨区域招生,并享受自治区关于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一切优惠政策。

    附件:自治区第三批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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