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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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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教职成[2003]9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处),有关办学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1、坚持以评估促进改革。评估工作中要强化市、州、地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2、坚持以评估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评估工作要从满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3、坚持严格掌握标准。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贫困地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为: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167号);文化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

三、评估对象

    参加本次合格评估的学校范围包括: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招生已满3年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职业中学等。
四、组织领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专家评估小组,指导全省评估工作。各地都也成立专家评估小组,负责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专家小组组成人员报省教育厅备案。五、评估程序和办法

    1、1999年以来经教育部组织评估、审批的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参加合格评估,直接填写《国标合格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申报表》,发给国标合格证书。

    2、由各市、州、地教育局(处)负责组织评估本地职业中学和本地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评估结果(报告)报省教育厅认定。在兰省级部门举办的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由省教育厅专家评估小组评估。

    3、各市、州、地申请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务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国标合格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申报表》及自评报告一式两份,报本地教育局(处),由各市、州、地教育局(处)将一份统一报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在兰省级部门举办的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直接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申请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国标合格学校评估和认定。

    4、全省从5月18日开始评估,各市、州、地教育局(处)于7月1日前将本地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抽查。抽查学校和时间另行通知。<BR>5、省教育厅于7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和全部合格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国标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由省教育厅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国标合格证书。 对不合格学校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办学条件较差、与规定的合格标准差距较大的学校,结合本地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整合或调整;对目前办学条件不达标、但确有必要独立设置的学校,限期改进办学条件,加快建设,使其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对限期改进后经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学校,停止其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或予以调整。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
联系人:牛辉峰       

电话:0391-8721653附件:
1、《国标合格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申报表》
2、《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4、《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BR>5、教育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14号)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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