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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修订)的通知
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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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督〔2005〕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对2002年7月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试行办法》等管理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与时俱进,相对稳定”的原则,对C级指标中的一些评价要素进行删减、合并、补充、置换,适当调整权重分配,加重反映德育和课改方面的比重,力求较为充分地体现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和课改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原我厅印发的《督导评估试行办法》和《指导方案》同时废止。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素质教育  督导评估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县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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