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督〔2005〕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对2002年7月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试行办法》等管理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与时俱进,相对稳定”的原则,对C级指标中的一些评价要素进行删减、合并、补充、置换,适当调整权重分配,加重反映德育和课改方面的比重,力求较为充分地体现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和课改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原我厅印发的《督导评估试行办法》和《指导方案》同时废止。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素质教育 督导评估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县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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