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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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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发〔2005〕19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今年6月以来,我省陆续遭受洪灾和四次强台风袭击,暴雨及强台风导致山区出现严重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许多学校校舍被冲毁,围墙倒塌,教学设施损坏,给全省教育系统造成巨大损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校园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校舍是教师员工、青少年学生聚集的场所,抓好学校校舍安全工作事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安定稳定大局。抓好学校校舍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举措。为此,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抓好校舍安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校舍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教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校舍安全各项管理工作,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确保校园安定稳定。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具有组织实施直接责任;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一把手”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全省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校舍安全监督。各类学校供师生使用的校舍(含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下同),包括属于学校的产权建筑和校外租赁、合作办学、用房等非产权建筑,均必须保证使用安全。对于属于学校的产权建筑,要认真制定校舍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履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校外租赁、合作开发、实习基地等非产权建筑,要认真履行安全核查手续,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作为校舍使用。

    学校租赁非产权房屋建筑办学,按照“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由租赁学校全面负责安全责任。学校租赁校外存在安全隐患非产权建筑的,应立即退出、停止租赁;因租赁存在安全隐患非产权建筑办学,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租赁存在安全隐患非产权房屋建筑办学的,应减少招生计划,控制学校规模。

       校舍建筑一旦发现险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进行安全过渡,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对危险校舍进行安全防护,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校舍险情。对存在安全隐患并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无加固价值的校舍,应履行报废手续,尽早予以拆除;对经有权部门鉴定具有加固价值的校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加固设计、改造施工。加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开展检查,消除隐患

      全省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近期立即开展学校校舍安全工作检查。于2005年11月底前,对学校的校舍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排查工作要求做到“一个不漏网”,彻底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

      校舍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校外租赁、合作办学用房等非产权建筑;建设年代久远的危旧校舍,土木结构校舍,简易搭盖校舍和无资质单位设计、无资质单位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校舍;地处山坡、河岸边界校舍和利用挡土墙做基础,可能遭到地震、台风、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袭击的校舍;学校实验室、药品库、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易燃、易爆校舍和人员聚集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易发消防安全事故的校舍;在建项目的深基坑开挖、边坡支护、脚手架搭设、大型起重设备安拆和简易工棚等建筑施工现场。

四、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全省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对在全省校舍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排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行造册登记,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完成时间。通过整改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舍使用安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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