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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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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党〔2005〕30号

委、厅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结合教育厅实际情况,对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厅党组对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厅党组书记负总责,厅领导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的机关各处(部、室)和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工作各负其责。

    第二条  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协助厅党组组织协调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厅领导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厅领导成员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厅党组书记对厅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担任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
    (二)将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厅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对本厅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对社会关注的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行风问题和职称评聘、教材建设,以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要认真部署,加强领导。

    (三)组织、督促厅领导成员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团结、带领厅领导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四)监督厅领导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半年一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帮助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发现厅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四条  厅领导成员对党组书记(厅长)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根据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责任分解,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落实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督促检查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主动听取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处(部、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六)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重要内容;发现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七)担任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厅领导成员,协助组长组织协调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实行厅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厅党组书记应与驻厅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厅领导成员应向厅党组书记或驻厅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厅党组书记可与驻厅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向其他厅领导成员沟通情况。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的处(部、室)和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     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厅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厅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报告教育厅直属机关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厅领导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厅领导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述职述廉。

    (四)厅领导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厅党组书记报告,并通报驻厅纪检组组长。

第七条  厅党组及厅领导成员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受到责任追究。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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