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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通知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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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综〔2005〕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厅属各单位(学校):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信访工作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充实和完善,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认真学习贯彻新的《信访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信访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信访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信访条例》的修订是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修订《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信访工作。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信访工作。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教育信访工作。一是要建立面向群众的公开信访渠道,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二是要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高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重大信访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督办;三是要抓好制度建设,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全面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四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方便;五是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六是要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这次修订的《信访条例》有80%以上的内容是新的,各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抓好《信访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一是要抓好《信访条例》的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信访条例》原文,认真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要抓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媒体、编印宣传提纲、开展知识竞赛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信访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三是要抓好信访工作机制的调整。要对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信访条例》或与《信访条例》规定相违背的,要认真予以纠正。凡是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相关制度但不够完善的,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下气力抓好落实;四是要抓好信访工作基础建设,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附:新《信访条例》问答(仅供学习参考)

 

 

          

  福 建 省教 育 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信访  条例  学习  贯彻  通知

  抄送:教育部信访办公室,福建省信访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新《信访条例》问答(仅供学习参考)

 

    1、新《信访条例》主要进行了哪些方面修订?

    答:条例主要在十一个方面做了修订: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二是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制;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四是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五是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六是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特别是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条例,从法规上予以确认;七是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八是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特别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九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十是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即对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十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办理全过程。

    2、如何畅通信访渠道?

    答:条例专门增加了一章“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为信访人提供了便利。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信访人除了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三是方便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四是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五是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六是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3、如何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答: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了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如何避免频繁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

    答: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条例明确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5、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条例指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须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明令禁止,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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