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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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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函〔2003〕14号

各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成人中专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教内电〔2003〕40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内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文件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制定防范预案,落实防范措施,把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按守土有责的要求,真正把“非典”防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关系全局的头等大事来抓。现就全省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非典”防治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力预防,坚决阻止“非典”进校。各地教育部门特别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对租用商业用房的办学机构要加强监管。“非典”流行期间,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厅教内电〔2003〕40号的规定,停止一切大型集体活动(包括大型的培训讲座、集训等),全日制教育班的办学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聚集活动,学生自行组织的也要坚决劝阻。
    二、严格控制外来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和教育活动场所。各校要建立从省外、境外出差回校和外地来访人员的登记制度,对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规定隔离并医学观察两周。在疫情流行期间不得聘用来自疫区的教师上课。
    三、各办学单位必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整顿校园卫生环境,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室等人群比较集中的区域定期消毒,经常通风换气。必须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为学生提供卫生消毒液和个人护理口罩。
    四、强化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属地管理原则,中等及中等以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接受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依法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非典”的防治措施。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成立必要的预防“非典”领导小组外,要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向教育厅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疫情信息和工作动态。各成人中专学校要及时向主管厅局上报“非典”防控工作情况。
    近期各地要组织人员通过适当方式对各办学单位“非典”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或不遵守纪律造成疫情蔓延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办学机构做出停止办学整顿或撤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五、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成人中专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管理,按有关要求,近期应停止短期培训和自考助学班的招生。

    省教育厅“非典”防控办公室电话:0551-2829049、2814453(夜)。


   附:1、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2、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社管办)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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