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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民办学校的纠结与忧虑
2016-02-0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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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原副厅长黄新茂、浙江大学教授吴华等头发斑白的“老教育人”再也坐不住了,到学校调研,访行业中介组织,把第一手统计数据与意见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反映,防止先行改革的江浙地区民办教育再次“被折腾”。

  改革试点先行区面临挑战

  据黄新茂介绍,浙江省民办教育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90年代,浙江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红头文件,全省各类民办学校达到8000多所,约占全国的1/5。

  到本世纪初,一批公办名校参与举办的学校和改制学校强势登场,社会资本举办的民办学校遇到前所未有的体制、机制障碍。据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统计,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6年中,浙江省只新增民办中小学43所,同时因各种原因倒闭的民办中小学校有33所。

  2010年,国务院把浙江省列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希望该省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浙江省温州市出台15个政策文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根据在校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15%到50%不等的财政补助;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收费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

  在宁波、义乌、丽水、诸暨等市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后,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联合出台文件,鼓励公办学校教师等人员到民办学校等机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障碍,限制人员流动。

  现在,让浙江民办教育界忧虑的是,已实施5年且初见成效的分类管理改革与省内大好的发展形势,或将因法律的修订被迫终止;江苏省54所民办高校发展也面临严峻挑战。

  不能对民办学校发展难题含糊不清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在浙江、上海、广东试点改革以来有4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民办学校“活着”不分一分钱,关门也不拿走一根线。这个方案受到民办教育界的强烈抵制。第二种方案是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将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第三种方案为浙江省改革实践的民办学校“活着”有奖励,关门可以拿回资产。第四种方案是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的,政府部门不接受。

  浙江大学教授吴华表示,近5年来,他对1万余名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第一种方案的不到1%,接受第二、第四种方案的约为5%,90%以上的人愿意接受第三种方案,因其有利于把握民办教育发展的预期,把主要精力用在办学上。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说总结了上海、浙江温州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经验,实际上把浙江试点的做法摒弃了。吴华教授说,有关方面坚持第一种方案不退让,强调这是国际惯例。同时,国内对非营利性组织都是这样操作,若对教育开了口子,在其他领域无法平衡。

  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认为,温州给予的优惠政策,国家却没有给予。如果按照现在的思路做下去,分类管理是难以做到的。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浙江分院执行院长田光成表示,修法要直击民办教育的痛点,破解民办学校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现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民办学校产权、收益,以及法人地位、教师地位等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甚至含糊不清。

  2002年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时,社会各界对取得合理回报给予高度期待,最后变成一纸空文,导致2004年至2006年大量民办学校关门。田光成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弄不好会走历史老路,扼杀江浙沪以及广东等民办教育先发地区的积极性。

  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是否过早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出,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3年内做出营利性、非营利性的选择与调整,这令江浙沪的民办学校感到压力越来越大。

  据江苏省民办教育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需要把握好时机。美国国会在高等教育普及化20多年之后,才重新修订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案》,立法实施营利性大学分类管理。英国到2012年11月才授权设立第一所营利性“大学”。此时,该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59.5%。

  据统计,到201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7.5%,距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还有一定的距离。对民办高等学校划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有关人士说,国内现有15.8万所民办学校,各省市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建议,修法要从中国国情与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出发,真正做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浙江试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风险,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黄新茂、吴华等人建议,将来修正案三审稿要在法人登记、财产属性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为民办学校改革发展以及省级政府留有探索的时间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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