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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1989年工作要点
200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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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将是十分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将继续研究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在经济整治中,国家已提出确保教育的方针。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教育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得到落实。但是,由于整个国家的建设面临治理和整顿的形势,加之教育内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今年的工作也将是相当艰巨的。因此,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和责任感,努力把1989年工作做好。
 
     1989年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三大和三中全会、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统一认识,争取各方面对教育的支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教育新秩序;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89年的重点工作是:
 
     1.加强教育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广泛讨论。
 
     2.研究开辟教育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解决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改善办学条件。将召开现场会,推广山东等地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的经验。近两年,省市要基本解决中小学校舍的危房问题,今年一定要消灭严重危房。
 
     3.落实国家已确定的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政策规定,年内进行两次检查。拟订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系统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政策,推动各地落实民办教师的待遇。组织好教师节的活动,表彰一大批教师。
 
     4.组织好一批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为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
 
     5.要逐步建立教育新秩序,首先要对中小学学生辍学,学校乱收费,普通高等学校超计划招生,以及学校管理不善等问题进行整顿,以期取得明显的成效。
 
     6.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国家教委要完成机构改革的任务,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转变机关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
 
     一、有关优化育人环境与深化改革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教育环境
 
     1.从宏观上控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今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总数原则上不再增加,招生规模要稳定在去年的计划水平上。要研究制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通过计划、行政等调节手段以及改变经费核拨办法,坚决制止普通高等学校超计划招生。对1988年普通高等学校严重超计划招生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最大发展规模和近期规模重新进行核定,按重新核定的近期规模安排招生;提出《关于改革经费核拨办法的意见》,逐步实行“经费核定基数,年递增包干”的办法;宏观上要严格控制学校人员编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2.推动各有关部门、地方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调整、整顿和联合。成人高等学校要注意面向乡镇企业培养人才,控制学历教育的招生人数,适当提高统考录取标准,严格控制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人数。
 
     3.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北京市为重点,会同市政府对跨省、市设置分校和“办学点”的“学院”、“大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民办大学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管理办法。
 
     4.颁布关于禁止大中小学教师、学生在校园内经商的规定和制止学校乱收费的规定,并检查落实。
 
     5.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实施细则,加强指导,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帮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有步骤地建立或发展校办或联办产业。
 
     6.制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各地严格控制流失生,争取今年将流失率控制到常年一般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要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执法部门。
 
     7.制订强化高等学校校园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建立主管部门对学校工作检查、督促的责任制,大力整顿学校秩序,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使校风、校纪今年有明显改观。
 
     8.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方向,创造较为宽松的办学环境。建议主管部门从今年起对学校的基建投资适当集中使用,以便缓解一些学校超负荷运行的状况。高等学校应将基建投资优先用于修建学生宿舍和教职工住房,争取在五年内基本改变学校生活用房的紧张状况。
 
     9.提出1989至1995年学校装备设施建设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和改善教育系统装备、物资供应体制的意见,强调保证基础的教学设备和仪器的装备;制订教学仪器生产、开发、供应体制的总体改革方案。
 
     (二)深化教育改革
 
     1.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得城市教育中筹措教育经费、学校管理体制和教育如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国家教委将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抓好沙市、无锡、沈阳等一批城市和一个企业集团的试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一批大、中型企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的试验。
 
     2.继续深入地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实验工作。国家教委在抓好现有3个实验区的基础上,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建立实验区,力争今年在全国100个县建立实验区。
 
     3.指导、协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燎原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督促、检查地方完成今年示范乡建设的规划目标。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搞好“燎原计划”生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以及贷款的发放工作,力争使其中部分项目初见成效。
 
     4.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民族地区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和改革问题。
 
     5.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除国家教委要联系几所试点的高等学校外,各地方和各有直属高校的部委也要分别抓好1?2所高等学校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6.继续做好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工作。制订自费生的招生和管理办法。推广上海市在高中会考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的办法,争取今年再有几个省、市开始试行。总结推广招聘录用毕业生工作的经验,在一定范围内,继续试行双向选择就业的办法。要向社会宣传重视录用基础学科的人才。
 
     7.研究和制订综合大学和其他院校培养中学教师及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办法,并进行试点。提出促进地区师范专科学校和教育学院的联合、合并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
 
     1.在十三大理论、路线指引下,高等学校要开展好庆祝建国四十周年和纪念“五四”运动七十周年的有关活动。
 
     2.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实施工作条例。组织试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拟订操行评定的具体办法;编写适合中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材;研究制订对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每个年级学生必读的课外读物书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文化设施免费向中小学生提供服务的办法。研究提倡城市中小学生穿学生服的试行方案。
 
     3.深化高等学校的形势政策教育,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的公共社会科学理论课教学,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力量,组织一批专家、学者就青年学生关注的重大理论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参与探讨。
 
     5.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修订教师职务评审办法,鼓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在今年教师节期间,开展表彰优秀教师的活动,树立一批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
 
     6.国家教委党组要贯彻全国党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总结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二、各个教育领域及有关业务方面的工作
 
     (一)基础教育方面
 
     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的劳动教育,推动各地积极创造条件,使小学、中学都能按教学计划安排开设劳动课、劳动技术课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并推动地方编写有关教材,尽快建立和落实校内外劳动基地。
 
     3.采取措施,加快小学、初中“五四制”的实验,选择几个不同特点的县、中等城市和若干所学校进行试点。
 
     4.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修订教学计划方案。研究普通高中的布局和事业规划,提出进一步办好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普通高中的意见。
 
     5.制订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各地扩大校长负责制试点范围。研究制订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提出培训方案,推动各地实施岗位培训。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促进教师合理组合。探索城市中小学管理体制的改革,总结推广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学校教育的经验。
 
     6.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核制度。表彰一批办得好的中等师范学校,推动中等师范教育的改革。
 
     7.研究在基础教育地方化的条件下教材多样化问题,落实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抓好几套不同特点的教材编写和试验工作。
 
     8.贯彻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表彰一批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市、县。
 
     9.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制订特教事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10.检查中小学勤工俭学“七五”规划的执行情况,拟定1995年以前勤工俭学的发展规划。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重点落实进一步扶植和发展勤工俭学及校际联合办产业有关政策意见。
 
     11.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拟订有关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文件,报请国务院审定。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充实一批督导人员。教委拟对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义务教育和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1.拟订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并研究高中后教育多样化问题。着手研究培养技师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试点方案。
 
     2.制订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规范,分期分批对现有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评估验收,逐步建成一批符合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
 
     3.会同国家计委、劳动部,探讨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已确定进行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进行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招生和毕业分配统一政策、统筹安排的试验。
 
     4.制订《关于改革中专招生、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意见》,今年将扩大定向招生和跨部门招生,着重解决为多种经济成份、为农村服务等问题,并选择若干省、市进行试点。
 
     5.提出由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工的“双元制”试点方案,在沈阳、无锡、沙市、苏州、常州和芜湖等6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
 
     6.制订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建设规划,拟定管理规章,今年组织编审职业中学6个通用专业的教材,引进并编译一批国外教材。制订《关于解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意见》。
 
     (三)普通高等教育方面
 
     1.对办学条件尚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整顿、调整和充实。研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未达标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方案,这类院校今年原则上暂停或减少招生。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一批老校有经验的领导干部和教授、副教授到新校帮助办学。通过这种学校对口支援以及其他有关措施,争取在今年内能使其中一部分学校的主要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2.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内部的学科结构,逐步发展需求量大的应用科学,根据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压缩并调整基础学科的规模。同时研究保护基础学科的具体措施。召开理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文科教育工作会议,分别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
 
     3.召开专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关于加强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制订专科基本教学文件,组织编写专科教材。
 
     4.提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几点意见》,进一步减少专业种数,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专门人才的适应性。
 
     5.会同有关部门系统研究高等农林、医药教育如何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问题,提出具体改革意见,建立相应的部门间协调机构。
 
     6.组织政法、财经5个专业应用型硕士生培养试点,进一步开展工程类型硕士生的培养试点,健全临床医学博士生培养制度。总结实行研究生中期筛选制度的经验,拟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订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制度,并选择几所研究生院先行试点.制订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7.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工作。与农业部、林业部联合表彰奖励高等农林院校在支农、扶贫、为农林生产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表彰一批办学成绩显著的师范专科学校。
 
     8.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形成一批技工贸结合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开发和成果商品化的工作。参与筹建1?2个科技工业园区或科技开发试验区。部署、落实一批国内领先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重点项目,提出列入“八?五”国家计划的攻关项目建议。召开全国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高科技开发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做好世界银行贷款的重点学科发展项目建设计划,拟订开放型实验室的管理条例。提出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拟订《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试行办法》(初稿)。成立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学术咨询委员会。
 
     9.做好第四批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审定工作。
 
     10.研究提出“八五”期间高等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性意见。筹建高等学校文献情报资料中心。
 
     (四)成人教育方面
 
     1.会同国家体改委、劳动部、人事部等有关部委制订《关于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提出《关于各行各业尽快制订各级各类岗位规范的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选择2?3个行业先行试点。
 
     2.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年度扫盲计划。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实现今年脱盲400万的目标。组织编写新的扫盲教材和脱盲后教材。
 
     3.制订《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联合学分制及单科累积制的试点工作。
 
     4.完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配套文件的制订工作,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合理规划调整开考专业结构,克服开考专业的盲目性。
 
     5.办好卫星电视两个频道的教育节目。协助、指导、检查各地制定卫星电视网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调整广播电视教育结构的方案,提出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与学校电化教育相沟通的意见。研究制定从事远距离教学的教师的职务评审办法。
 
     (五)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方面
 
     1.制订《学校体育工作规定》、《学校卫生工作规定》的细则和工作实施计划,并提出检查验收办法。
 
     2.在学校推行修改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制订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会同国家体委提出进一步办好传统项目学校的意见和措施。制订小学、初中健康教育纲要,落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体育教学与健康教育结合的试验。
 
     3.制定颁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
 
     4.颁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并推动各地制订实施计划。
 
     5.召开全国艺术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及高等师范艺术教育的改革,提出加速培养基础教育所需艺术师资的措施。
 
     6.制订艺术教育科学研究的五年规划,编制课题指南。
 
     (六)教育国际合作及留学生工作方面
 
     1.落实1989年双边和国际组织等与我教育合作援款项目,争取新的教育合作项目。做好世界银行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和重点学科项目的贷款工作。
 
     2.改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办法,组建留学基金委员会。改进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和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健全留学服务中心,安排好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
 
     3.改进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准备筹建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委员会。
 
     4.制订出国任教教师管理工作办法和对外汉语教师任职资格条例。
 
     (七)教育法规建设方面
 
     1.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则(草案)》(送审稿)。
 
     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送审稿)。参与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送审稿)。
 
     3.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4.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术教育法(草案)》的前期调研工作,并起草出初稿。
 
     5.起草《幼儿园工作规程》、《残疾人教育条例》、《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条例》、《研究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捐资助学嘉奖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6.制订《国家教委法规起草制定暂行规程》和《国家教委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健全教委法规工作制度,使国家教委的法规起草、制定、备案、发布工作规范化。
 
     7.完成建国以来教育规章的清理工作,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
 
     (八)机关建设方面
 
     1.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教委“三定”方案》;做好委属事业单位的“三定”工作。拟订加强国家教委与中央业务部门联系和协调的意见。
 
     2.组织国家教委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教育事业和深化教育改革的有关指示精神。做好地方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3.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出《关于精简教委机关会议的意见》和《关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的意见》。
 
     4.加强教育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建设,强化教育服务体系。着手组建中国教育科学院、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教育考试院和教育拨款委员会等机构。健全、加强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5.改进和加强教育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要制订颁发《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纲要》。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国、样本含量为若干县的全国县级教育基本信息抽样调查系统,重点完成中、小学及其教师抽样调查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工作。编制“教育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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