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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理应对留守儿童实行“兜底保护”
2016-02-16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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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孩子的父母,还是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不想看到留守儿童的出现,而全国成百上千万留守儿童的客观存在,不过是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也是目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一个必然。尽管我们现在也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但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完成之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入手,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工作,尽最大可能让他们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兜底保护”,这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所在,当然也是社会更加进步与文明的体现。尤其是近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的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各种悲剧,已经在警示我们,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已经到了必须提速,也必须深化的时候,所以《意见》的出台,从某种角度来说,也算是对民意民声的一种呼应。

  《意见》中的亮点很多,而在笔者看来,最大的亮点是除了对父母的监护责任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而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政府职能部门就要启动监护干预机制,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人人都知道孩子和父母在一起是最好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有些父母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无法对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提供有益的帮助,那么本着孩子利益为上,为重的原则,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合格的监护人,就是不得已而为之,同时也最有利于孩子的选择。

  当然了,这么做并非是永久性地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毕竟从血缘的角度来看,是无法改变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的,一旦父母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有所转变,或者是在照顾子女的能力上有了提高,那么可以依法归还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在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承担起合格监护责任前提下,由政府出面暂时充当起留守儿童“事实监护人”的责任,以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与呵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彼此互动,比如幼儿园、学校、政府部门甚至是留守儿童家庭的左邻右舍,都应该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来,而《意见》就是对这些单位或个人责任的一种明确,最终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整个社会都行动起来,共同编织成一张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网,把每一个留守儿童纳入这张保护网的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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