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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年龄不够成施暴少年免罚护身符
2015-07-01  中新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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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6月21日傍晚,一段“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生”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网络疯转和评论。视频显示,至少有两名年纪稍大男生殴打一名矮个小男孩,其中一人甚至将点燃的烟头丢进小男孩上衣里。

  23日,庆元县通报事件调查情况,被打小男孩小毛系一年级小学生,5月初和两名小伙伴偷冷饮时被发现,其中一人被抓住,并谎称是一个姓陈的孩子(拍视频者)提议来偷的。陈姓孩子得知被诬陷,叫上大吴、小吴找到小毛,三人将小毛带到一间废弃简易房内殴打。由于施暴的几个孩子均未满14周岁,故均不负刑事责任。

  6月22日,又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几个女孩用脚踹打下跪女孩。打人的刘某一方共有9人参与,起因系被打女生黄某身为学生会干部,因在校管理与刘某发生矛盾。目前,涉案人员有7人接受了调查,2人在逃,其中年满16岁的刘某被刑拘。

  6月24日,@江南都市报V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曝光江西省南丰县初二女生暴打初三学生。视频显示,被打女生一直低头,旁边几个女生围着看,不时发出笑声。

  本月曝光的第四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更为触目惊心。6月10日,广东深圳学生小韩被打,导致脾破裂并出血。24日,警方通报称,涉案学生蒋某(15岁)、邓某(14岁)、许某(14岁)被抓获,蒋某被刑拘。

  近期发生的多起少年暴力事件出现这样的情节: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人们很难将这些触目惊心的场景和未成年学生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何要如此暴力地对待同学呢?他们应该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年龄不够成施暴少年免罚“护身符”

  2013年11月,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4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点。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学龄期(7至18岁)少年暴力事件频发现象,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初中生一般处于13岁至15岁,高中生16岁至18岁,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多处于易冲动的叛逆期,缺少基本的罪恶感与罪责感。从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看,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人提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降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视线。

  6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威在本报刊文认为,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至刑法颁布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统一,12岁、13岁都有,现行是14岁,争议由来已久。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明显“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了。”

  “赞成。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惩处乏力,违法成本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中转发王威文章并表明自己观点。

  曾任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张继宝研究认为,“13岁犯罪”现象当前非常突出,一些学生甚至形成“14岁前杀人放火都没事”的错误观念,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顽疾。

  张继宝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3岁,势在必行”。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国际刑法的轻缓化发展趋势并不相悖,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犯罪,防卫社会,如果因为所谓的刑法轻缓化而将一些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罪化,将会导致刑法虚无问题。

  “我国一贯政策是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但过度的宽容难免成为放纵。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万万不可眼看着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陕西省潼关县法院法官吴博撰文强调。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急需改革,发挥刑法的功能。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也不少。广西乐业县法院的黄启永研究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他认为,我国确定了现在的14周岁,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是有科学依据的。

  “14岁已经很低了,这是世界潮流。降到十二三岁,不人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担忧。他认为,刑罚具有标签化,小孩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轻从缓,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属从严处理,逆势而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在专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中指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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