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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导致考生权利受损也应补偿
2002-08-12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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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高考已经进入了录取阶段,我们不知道,新疆阜康市680名考生的英语成绩如何,不知道他们当中有多少人会因为英语,而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

  据报道,今年高考期间,新疆阜康市的680名高考考生在英语考试中,由于听力试题没有按程序播放,众多考生错过了听力测试。考试结束后,阜康市招生办曾与上级部门联系,希望得到补救,但上级部门表示,作为全国统一考试,不可能重新播放英语听力测试。

  另据《南方都市报》消息,一高考考点错发考卷一个半小时才发现,造成一位考生至少有15分的题出错。遭遇这样的事情后,考生周某的心情很难平静。他告诉记者,本来他的心态很平和,但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他就有一种“自暴自弃”的心理。那天中午回到他家,连午饭都不想吃,下午也不想再继续考试。以后的科目虽然考完了,但全都答得稀里糊涂。《北京青年报》也报道了一起因监考老师未遵守监考守则对考生填涂机读卡进行提醒,导致一参加中考的考生出现失误。招生部门的回答也是:不可能对考生分数进行弥补。而一些律师则说,监考老师违反《监考守则》是行政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对考生权利的侵害,因而无法予以补救。因为考生填涂机读卡是考生应具备的考试常识,监考老师未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的行为与考生未填涂完机读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也不能追究该监考老师或考试机构的民事责任。

  上述几种考试失误或丢分,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即使是最后一种情形,如果监考老师按规定及时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即使考生本人有误,也能及时得到纠正。老师违纪与考生失误之间,怎么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呢?政府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的,还有相应的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为什么考试过程中的权利赔偿和责任追究就成了被制度遗忘的角落?

  在此类事件中,相关的责任人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然而,相关的受害者却没有得到应有补偿,他们无法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获得赔偿与补救——这种现象也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跟我们长期以来重惩罚轻救济的行政、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有关。具体到考试,也跟我们考试制度不完善有关。

  国家选拔性的考试对于每个考生人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时错失一次机会,人生的道路就可能被改写。我们之所以不肯、或者不敢给蒙受损失的考生以相应的机会补偿,也许是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公平,但是,“大多数人的公平”就一定是最大的公平吗?

  以“大众”的名义忽视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不仅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那些具体的权利和利益受损的人有切肤之痛,而“大众”则没有。因此,这些具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利益受损的人,受到具体的不公正待遇的人,就会倾向于认为这个社会是不公正的,在他们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也倾向于选择不公正。于是,“少数的不公正”就会不断成长、扩散和蔓延;每一个社会生活方面的“少数的不公正”集合起来,就会构成对“多数公正”的威胁与破坏。

  其实,对少数不公正的补偿,不仅无损于眼前的“多数公正”(因为给受损者及时的机会补偿,并没有减少其他人的竞争机会——总竞争人数没有增加,受补偿者也没有获得更多的信息或其他优势),也将间接有利于总体上和未来的“多数公正”。因此,历史上的思想和行动的大师们,包括康德、马克思、特蕾莎修女等等,都格外关注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和公正,没有个人的、具体的权利和公正的实现,就绝不会有全社会的权利和公正的实现。康德说:对一个人公正就是对所有人公正。反之亦然: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正。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考生权利受损,我们有一定的补偿救济措施,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考生权利受损,为什么就不能建立起机会上、物质上、精神上的多重赔偿和救济制度呢?我们应该知道:对责任人的任何处罚,都永远无法等同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救济。惩罚不是目的,救济才是关爱,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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