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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
200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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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8-06-02

【实施日期】1998-06-02

  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广东、上海、湖北、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相继破获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案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国家学历、学位证书制度,损害了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声誉,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造成混乱,危害干部队伍和科技队伍的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

  二、 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的控制,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三、 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如有疑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用人部门送鉴的学历、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经审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对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对违法犯罪子依法从严惩处,典型事例要在宣传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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