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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20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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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与注册

  1.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2.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患有疾病,如经本校校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已交的有关费用,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5.本校一般不接收转学生。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学生经我校审查合格后进行转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凭我校转学通知书入学。转学只在暑假前办理。

  6.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二、请假与考勤

  7.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8.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系主任审批,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9.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查出三次未到(经批准允许自修者除外),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小测验、抽查、点名等)。

  *10.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于纪律处分(见《清华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11.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考查一般记“通过”、“不通过”,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某些考查课程也可以给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每个春、秋季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每个夏季学期不得少于4学分。

  *13.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考期内进行,其学期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可按不高于30%计入),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考查课程在考期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考期前二周内不能进行发卷小测验(任选课与不通知的测验除外)。

  *14.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实验报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15.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重考)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

  *16.任选课不及格者,若毕业时总学分已达到要求,其不及格成绩不再记入成绩单;若总学分未达到要求,则不及格成绩要如实记载。

  *17.学籍处理时,重修课程的学分要计入,任选课学分不计入。

  四、自修、重修(考)、缓考

  *18.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智育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或通过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周学时2的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19.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须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重修课程成绩按第13、15条的方法评定和记载,重考按卷面成绩记载。

  为解决学生在正常考试期间因重修(或重考)出现多门考试冲突而无法安排的问题,学校决定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安排部分公共基础课的重考。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天重考的课程为上一学年度秋季学期的课程,春季学期开学前三天重考的课程为上学年度春季学期的课程,凡对所要安排重考的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可以在此期间参加考试。在上述期间学校安排的重考课程一般为不及格学生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考或重修,重修在春(或秋)季学期进行。该规定从97年开始执行。

  *20.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21.缓考与重修(或重考)考试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重修(或重考)在开学第一周内到开课系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或重考),而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22.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后视其表现,由系决定是否给其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五、休学、停学、复学

  *23.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养、治疗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系主任可令其休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校医院规定报销。

  *24.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5.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停学只能办一次。

  *26.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以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的成绩有效。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27.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系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校医院进行审查,在接到系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到校后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系主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3)因出国办理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持有北京市教委自费留学办公室建议复学的通知。

  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六、试读、转专科、退学*28.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应该试读:

  学生一学期(大一第一学期及夏季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低于12(含12)学分者,予以保留学籍一年,交费试读。

  *29.试读期内,春秋两学期所选修学分各不得少于15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3门。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的学分分别达到15学分,且夏季学期的学分全部取得者,可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或转入专科学习。

  *30.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停止学籍。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28条的情况,即予退学或转入专科学习。

  *31.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应转入专科学习:

  (1)第五学期结束(不包括休学、停学,下同),所取得的学分低于80学分者;(2)第六学期(含夏季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00学分者。

  (3)第七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20学分者。

  *3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转入专科学习的学生,必须在4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停学)取得专科毕业资格,否则应即退学。

  33.大专毕业一般应取得140学分,其中: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20学分,课程设计或大作业12学分,任选课不超过总学分的10%(具体要求见《细则》)。

  3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即退学。

  35.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学生,应即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36.学生一般不准结婚,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结婚者,应即退学。

  37.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38.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七、转系与转学39.学生要求转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系的系主任同意,由转入系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合格后即可办理转系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40.对于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系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经教师推荐,可由本人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系手续。

  41.申请转入理学院各系的学生,学生原在系应予以支持。由转入系根据本系对学生素质的要求,经审查同意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由教务处审批,直接办理转系手续。

  42.转入系在接收转系学生时,要考虑本系的办学条件,不能突破学校规定的班级建制和人数。

  43.系内转专业,由各系自行解决报教务处备案。

  44.转系一般在第2~4学期末办理。转系学生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个别确因转系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期按有关规定交费。

  4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①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③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能转学。

  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不予考虑转学。

  46.凡申请转学或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系学习,否则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

  八、毕业、学位与证书* 47.学生将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申请进行毕业设计,由系进行资格审查。

  * 48.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 4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符合辅修专业课组规定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课组证书。

  * 50.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因课程不及格而重修或重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者;②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 51.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但没有取得全部学分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 52.结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行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①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有个别课程应重修,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而结业者,允许在一年之内重考一次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重考(补作)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②结业生中,如因一门必修课程经两次重修仍未及格或不通过,其他重修细窕蛲ü?谋匦蘅纬痰难Х植怀??0(含20)学分者,允许在结业后一年之内重考一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考试及格,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53.转入专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54.退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55.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环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需在同届学生毕业前一年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因所修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九、附则56.本条例是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清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学年度第二十次校务会议通过)修订,其中带*号表示为修订后的条文。

  本条例自1994年9月4日起在93、94级及以后各级学生中试行。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9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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