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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平: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的制度性因素探析
2001-08-23    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杨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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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是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教育公平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美好理想。它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是由于教育特殊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的教育,不仅具有很强的功利价值,被称为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科学技术的孵化器;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非功利的价值,具有促进社会平等、保持社会稳定的平衡器、稳定器的功能。它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和不平等,因而,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在存在各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中,教育由于能够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而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因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应该是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当前我国的教育发展,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的巨大差异上展开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是中国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随着社会的贫宫差距加大,不同阶层子女的教育权利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哪些人和如何才能够享受好的教育重新成为值得认识的重要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加速发展之际,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正确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为高速发展的高等教育奠定一个稳定的价值和制度基础,防止它的失衡和异化,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的主要制度性因素

  我国目前存在的种种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造成的,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值得重视的是导致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会加剧现实中的教育不公;同时,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增进社会公平,缩小发展差距,是更为直接有效的。

  (1)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公。我国的高等学校大多集中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以及直辖市和省会等大城市,呈现出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中心城市和地方之间的实际差距。对于历史形成的巨大发展差距,公正的教育资源配置应当体现出通过恰当的配置不再人为地继续扩大这一差距,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向弱势地区倾斜,主动缩小差距。应当说,近年来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上,这一问题已经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优先发展教育,加大西部人力资源开发的思路和政策也已确定。但城乡之间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由于基础教育的差距造成的。在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上,基础教育领域的情况要更为严重,而且要扭转这种局面更为艰难。例如,以1997年我国城乡普通中学的状况看,约占总数70%左右的农村人口,农村学生占初中在校生的比例为56.85%,在高中阶段农村在校生仅占14.55%。近年来,我国初中生辍学率上升,农村辍学率偏高。1998年全国初中在校生辍学率3.23%,达167万人,比1997年上升0.09个百分点占农村辍学率为4.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97个百分点,有的地方高达10%以上。

  (2)教育政策和规则取向上的不公。农村学生在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上已经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如果在接收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上也存在制度性的偏差,就会更为不利。当前,关于高等教育政策和规则的不公,主要体现在高考和高校招生制度,以及高校收费和贫困生救助等问题上。其中,不同省市学生、城乡学生高等学校入学机会不均等,是存在某种制度性缺陷的突出例证。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按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因此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加剧了地区和城乡之间原本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平等。例如1999年高校重点文科院校北京录取分数线为466分,湖南为556分,相差90分;重点理科院校北京录取分数线为460分,湖北为566分,相差106分;一般文科院校和一般理科院校,北京的录取分数线也比湖北低77分和114分。贵州省1998年人均GDP为2323元(北京为1.8万元,为贵州的7.75倍),理工科本科重点线480分,文史类(含外语)重点线为514分,也高于北京市。地区之间录取分数的极大差异,反映的其实是不同地区高考录取率的差异。造成这一现实既有历史形成的高等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地区和大城市的原因,也有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取向,而后者是特别值得讨论的。

  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公共政策是以"中央"、"国家"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的,较少考虑城乡、地区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过去的粮油供应政策、就业、医疗、住房、劳保等各项社会福利等等。教育作为一种公益事业,也具有一种社会福利的性质,尤其是过去免费的高等教育,因而也长期暗含着一种"城市优先"的价值。优先吸纳城市应届毕业生的一个具体原因,是在传统的就业格局中,通常认为农村不存在失业问题,升不了学可以参加农业劳动,而城市青年的大量失业则会造成社会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地理空间为单位和以地方经济发展为主构建的,随着城乡青年就业的市场化,农村劳动力的广泛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这一政策显然已经失去了现实合理性。

  这种城市取向同时存在于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上。目前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主要是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这对于教育资源极为匾乏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又是一种不公平。多项调查表明,教学难度过高、难以胜任是导致农村学生流失辍学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仅次于经济负担。这也可以视为由于"规则的不公"导致城乡青少年在受教育机会上"起点的不公"的显例。近年来,一直有在高考科目中增加英语口语和计算机水平测试的呼声。这一设想如若实行,无疑将进一步加剧城乡学生之间的不平衡,使更多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3)受社会腐败行为侵扰导致的不公。近年来,影响高等教育公正的一个新因素是腐败现象。由于高等教育在我国仍然属于十分短缺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致使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想方设法破坏制度和规则谋取私利。同时,在教育领域部分引人市场经济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和规范,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极少数人的行为扭曲,产生腐败行为。由于腐败是一种公然侵犯、践踏公理和规则的行为,其对教育公平的伤害远远大于任何一种制度或政策性的偏差,必需特别重视和防范。比较典型的是保送生制度。这一制度原本是体现因材施教、为优秀学生和有特长的学生提供的"直通道",实行以来收到了较好的实效。但近年来,由于社会腐败行为的侵扰,它已经成为一些权势者营私舞弊的温床。去年揭露的湖南省隆回一中,十四名保送生中十三名弄虚作假,相信并不是个别和孤立的事件。许多高校对近年的保送生质量之低下(明显低于高考录取生的平均水平)是有共识的。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取消这一制度,让每一个学生平等竞争的呼声很高,黑龙江省已率先取消了保送生制度。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调整和改变这一制度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例如,可以收缩保送生的范围和提高标准,只保送有明确定量标准的文体、科技类特长生,而不再保送极易作假、标准模糊的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三、保证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的基本措施

  第一,高考制度要尽可能地兼顾教育公平,以利于农村学生和贫困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应当根据变化了的现实予以改变和调整。由于各地教育水平的实际差异,以及各地在高考评分上事实上存在的差异,按照高考分数大排队的做法不仅缺乏操作性,而且也不一定更为公正。比较合理的改变办法,是根据各地的考生人数确定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这意味着减少大城市而增加人口大省的录取比例。同时也意味着高教欠发达的人口大省加快高教发展步伐的迫切性。

  第二,高考和高校招生的逐渐地方化,应当成为高考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在中国人口如此之多、地区差距如此之大的现实中,应当主要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水平。这需要正确认识高考的功能。不论用什么样的方法,一次性的高考标准永远是相对的。对一个地区而言,能够把本地相对而言最优秀的学生选拔出来,就完成了考试选拔的任务。对于有其它要求的高校,则可以再加试有关的内容。总之,应当在地方化、多样化的思路中去实现教育公平的理念,而不是相反。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了维护目前社会上最为公正的高考制度不被玷污,继续保持其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高考制度必须更加严格,并走向法制化。有人建议,鉴于高考的特殊重要性,似乎不能只由学校、老师自行监考,司法、监察、纪检等部门都应介人;或者采取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例如考生易地考试等等。人们已经认识到,高考舞弊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渐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处罚太轻。中国历来十分重视考试,明清两代的律例中,对科举舞弊行为的处罚规定得极为明确和严酷。而我国目前的处罚规定主要针对作弊者本人;对监考、组织考试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规定得相当笼统和模糊。因此,对于高考这样严肃的国家考试,应当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或者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高考舞弊行为处罚做出更明确、更严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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