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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排名的制度分析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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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给各个大学排名是普遍的做法,它可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还给消费者选择学校以参考资料,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在西方国家,大学排名评估,基本上是由中介机构负责的。中国的大学排名,始于1999年7月,那时网大(www.netbig.com)与《中国青年报》联合推出了中国第一份从消费者角度评估的中国大学排行榜,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也使各高校围绕大学排名开始了悄悄的竞争。2000年6月,网大与中国青年报再次对中国各大学进行排名,又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即有孩子即将上大学的家长开始据此为子女选择学校,各个高校也开始重新认识自己在中国大学群体中的相对位置。本文认为,网大与中国青年报的努力是非常重要的,它开创了中国大学非官方排名的先河。在过去,中国大学排名的依据历来官方计划来排名的,它很难激励各个高校根据社会的需要来提高科研和教学水平,而是激励各个高校如何在国家官方计划本里取得更高的名次。本文想探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网大的大学排名?民间独立的中介机构对高校评估工作就一定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吗?本文的观点是,民间中介机构评估大学排名,在相当程度上优越于官方的大学排名,但是民间中介机构评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民间性,而是取决于大学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运作的规则和程序等内在机制和外部运作机制等制度性因素。本文将在大学排名的技术方法和基本的制度基础两个层次上探讨网大大学评估的弊端,以及可能的改进建议。

  一、大学评估的标准、规则和程序

  制度分析学者一般都认为,制度指的是支配公共或私人行动的基本规则,不同的规则构成不同的制度安排。大学评估要具有公正性,关键在于评估本身具有公开的、可供社会讨论和检验的标准、规则和程序。其中标准是指决定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规则是指产生指标体系的方法技术;程序是指具体实施这些方法技术的过程。在此,我们将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分析:

  网大评估指标体系的是怎样确立的,这涉及到将个人的偏好集合为可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并据此获得评估结果,揭示集体选择和操作层次的规则的利弊。

  评估结果对有关各方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对人的激励作用,及政府、社会团体组织与个人间在这一活动中的交互方式,以揭示制度规则的作用及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的探讨。

  一般来说,评估指标体系的测算反映效率和效用。效率是指投入产出比,表明产出数量及产出的单位成本。效率易于理解、测算,但是即使测算出引入瞩目的产出却可能是在效用方面不尽如人意的。因此,还需要在效率评估的基础上评估效用。效用是指产出的质量或绩效,效用既难以定义也难以测算。例如,根据学生的升学和就业人数指标测算教育效用,某一专业的招生人数和升学(进入高一级学位就读)人数都很高,因为学科盘子大,就业人数也不低,因为学校牌子响,但可能学生很多都转了行。显然,这种状况显示该专业领域处于结构转型的需要,虽然当前没有发生危机,但应及早调整专业方向与口径。可是效率指标测量却不能显示这些状况。设计效用指标比较困难,但仍然需要有效用指标,例如,国外对教育的评估就都很重视学生的就业状况(不仅仅是就业人数)及职业发展前景。

  网大大学排名指标体系(详细情况见http://202.99.23.201/gb/content/2000-06/09/content_22816.htm)主要包括如下指标:学术地位(博士点、硕士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生情况(新生情况、研究生比例)教师资源、物资资源(师均科研经费、生均占有藏书量)等,这些指标反映的是各高校资源占有现状、资源投入的条件状况指标。其他如人均论文、人均专著、升学率与就业率是反映产出的指标。学术声誉可以视为一个笼统的质量指标(全部学校一个排名序列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或比较清华大学与中央音乐学院或中国医科大学的“学术”声誉?称为“学校”声誉更贴切些),但是由于评估专家的比例代表性问题(见下面的分析),这个指标数据的获取和作用都存在问题。另外两个质量指标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获奖不知为什么没有权值,这意味事实上这两个指标不计入总分,奇怪的是在指标体系的说明文件中也未见到对此的解释文字。

  

  对大学教育的质量评估应该采取哪些指标?这是一个非常困难和复杂的任务。这在技术上是很难解决的。对此,网大采取了替代的办法,即以选择程序来决定指标体系,通过选择部分学术界和教育界人士应用德尔斐法的技术过程来确定标准的指标体系。

  在回答对排行榜中有关问题的疑问时,网大说“这次排行榜在评价指标及相应权重的确定上采用的是德尔菲调查法,每一步都非常公正和正规。”这表明,网大特别推崇德尔斐法技术方法。这一判断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德尔斐法或任何一种技术方法都不能保证复杂系统结果的公正性。

  对这一问题,人们完全由理由质疑:对教育的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否只应由学术界和教育界的专家来决定?假若是的话,应由哪些类型的专家来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把教育当成一种知识性产业,从供求关系来说,不能仅仅把发言权分配给生产方,产品的需求方应有重要的发言权。从学校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来看,教育消费者也应有对教育评价的重要发言权。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得大学不再是精英教育,国家也不再是精英治国,对教育的评价应该通过有效机制体现反映这些偏好的最优(或优化)加总。

  对于第二个问题,假设在目前尚未具有有效机制能够用于反映全社会范围偏好的最优加总,而只能仅仅选择专家确定标准的情况下,也还要回答这些专家是否具有代表性?网大的说明是“在进行第一轮调查时,我们充分考虑了调查对象的代表性,依据“分层抽样”的原则,向具有代表性的115位专家发放了问卷,专家中大部分人是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的成员,同时也吸收了一部分大学校长、教务和科研部门的管理专家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第一轮调查中,为了使各位专家对目前国内外大学排行进展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对比,我们在问卷后面附了6份背景材料,请专家参考后根据自己的意见确定20项合适的评价指标,他们既可以从我们提供的参考选项中选择,也可以提出他们自己独到的看法。…在第一轮问卷调查中,共收到55份反馈问卷,…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有52位专家愿意参与整个问卷调查工作,自愿参与率为45%。对于回复率较低的原因,我们分析主要:问卷邮寄地址不对,问卷没有寄到一部分专家手里;一些专家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有变动,他们没有能够收到我们的问卷;一些专家对排序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不愿意参与此项工作。至于每种原因造成不回复的人有多少,我们没有做过专门的调查。”对于网大的做法,参照其回答,我们也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分层抽样与集团抽样是不同的。在分层抽样中,观察单元就是抽样单元,即感兴趣的总体就是抽样的对象。但是这要求能够识别出构成总体的所有元素(全域)及个体单元。例如对某城市就业人员的收入进行研究,则该市所有就业人员就是感兴趣的总体,其中若按照体力劳动者、工商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等分类,就是抽样分层,然后从不同的层中分别随机抽样。显然,上述方式抽取的样本的设计方法是为了能够很好地代表总体的性质。这是基于对整个总体中元素识别的可靠性和对分层变量信息的适当性,即不可以因分层漏掉总体中的部分。   在大学教育评估这个问题上,情况就复杂了。因为难以确定对象总体,即确定能够或应该参与评估大学教育标准工作的人员的全域,如上面说的,应该由谁参加还是个问题。所以,实际上无法应用分层抽样法。除非认为网大的专家名单即是这种总体。但是网大的专家名单只不过是该对象总体中的一个部分,对这种在部分中分层抽样的方式称为集团抽样,即以选择的集合代表感兴趣总体。显然,其代表性是有疑义的,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已。   网大做法的缺陷是,虽然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很高,但在全域中及集团中的代表性很差,特别考虑到没有参加的人员中很多是对评估方法有不同意见的人员。所以,即使网大认为他们抽取的专家在该集团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按比例代表各种类型专家(各种学科领域、工作类型,……等等。),由于所抽取的专家中只有45%的人员参加了评估活动,这种比例代表性也被破坏了,因为实际参加的人员即使在网大认可的专家中仍然是少数,而且不符合预定的比例,因而不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德尔斐法方法本身具有缺陷。从决策的角度来说,德尔斐发法是专家主观定性决策为基础的,它是在缺乏客观定量数据时或者研究的问题有特殊性质难以量化时所采用的方法。

  应用此方法所获得的成果的质量要依赖许多方面的条件:专家的选取、构成;主持研究的人给专家提供的背景资料的客观性;以及函询调查表的设计的质量。而这些不仅依赖对所严谨项目的深入了解和把握,也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如信息资源的可靠性。

  因此德尔斐法的科学性并非是不证自明的,而是需要进行仔细和审慎的考查和检验。由于德尔斐法在本质上是一种趋同排异法,它把不同意见排除掉了,所以得出的结论的代表性是有局限的。   补救的方法是应该采用定量的方法与之配合,并对德尔斐法获得的指标体系进行数据分析,由于网大指标体系中的数据都量化了,所以是可以应用这些补救方法的,从而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指标体系。网大的指标体系虽然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数据,但是在指标体系的确定中是应用德尔斐法定性获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而定量方法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筛选并检验出能够提供较多信息的指标变量。因为当有客观数据时,如果反复观察到某种事实,则一种已知的结果会以确定的概率发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应用的技术方法的检验。由于网大的指标体系与权重的确定,是采用德尔斐法定性得来,受所选的专家和所设计的问卷资料的局限性较大。所以更需要对指标的作用显著性和总体效用进行检验。实际上任何一种严肃的技术方法都需要进行某种可靠性检验,专家身份或技术方法本身并不提供这种保证。德尔斐法被广泛应用在预测中,应用人员可以根据预测结果对其实施效果验证以进行不断调整使之完善。例如,将选举前行的预测与其后的结果进行比较研究,可直接验证所实施的德尔斐法的可靠性,并可以相应调整指标体系及德尔斐法的专家选择、问卷设计技术等各方面的水准。在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中或应用后,应该采用多种技术方法,以验证效果,弥补缺陷。   对数据波动的解释。网大没有对其两年间数据的剧烈波动进行任何分析和说明。只是表明这是由专家得出的客观结论。这种观念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体现了网大对专家和技术的迷信。在科学领域,任何人的工作都需经过验证才能被认可,其身份不起作用。

  比较1999年和2000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数据波动的状况:1-10名平均名次上下变动在1.1名次;10-20名平均名次变动4.9;20-30平均名次变动5.4;30-40名平均名次变动13(!);40-50名平均名次变动12.2。这么剧烈的变动发生在一年间是难以置信的,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一年间我国高校的状况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动,除了并校以外,但因为指标显示的是高校合并前的状况。因此只能猜测这种变动是指标的变化所产生的。

  

  任何一个复杂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都不会是尽善尽美,因此必须不断进行改进。所以指标的变动是正常的。然而一个功能良好的指标体系,在指标变动的同时系统总体需具有一定的内在稳定性,才是可靠和可信的。也才能在现实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呈现出数据的剧烈波动。形象地说,如果把高校教育自身的状况和评估指标体系比作风和水的关系,应该是风起波兴,即高校的变化是前因,指标的变化是后果。如果无风三尺浪,则干风何事?   此外,存在着其它原因引起的波动,但如果不能说明数据的波动是来源于何处,这个指标体系的功能本身就没有经过科学检验,不足以证明技术上的可靠性。换言之,科学技术方法作为一种工具,要看怎么用,并且仍然要经过验证,才被认为其结果也是科学的。

  关于于可比性问题及按专业(院/系)排名的建议。网大排行榜的明显缺陷是,文科大学劣于理科大学。这一判断显然是荒缪的,自然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没有等级优劣。那么,网大是如何来确定理科优于文科的呢?这是网大迷信德尔斐法和专家判断的结果。网大说,“这次排行榜在评价指标及相应权重的确定上采用的是特尔菲调查法,每一步都非常公正和正规。…其中的每一个数据都是经过了这几十位专家与学者的评估,因此在排行榜中,理科院校名次优于文科院校是客观评比的结果。”本文认为,理科优于文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说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得出这一结论的过程和方法本身就存在问题,即使号称每一步都非常公正和正规,除了号称之外,又有信呢?

  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不仅仅在于评估方法与人员的缺陷,还在于网大评估标准体系过于简化,不能描述不同院校的复杂特性对大学教育评估。单一序列的排名是对太复杂的任务采取太简单的做法。例如,科研经费收入方面,社科项目和自然科学项目的拨款数额基数不一样,此外社科领域在吸纳社会资源的数量方面也不能与自然与技术学科相比。所以简单以人均资金数量作为衡量标准是不适当的。此外,还有指标体系中的重点实验室,由于社会科学的实验可能是以社会单元为对象的,是在社会实践中进行的,如民族学等,因而也不能与自然科学作简单数量类比。还有,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专著的不同计分办法:自然科学一部专著12分,社会科学一部专著1分,网大只说明采用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1997年专家咨询结果,没有说明具体算法和理由,这也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网大在2000年发布的排行榜中声称在增加可比性方面采取的两个措施是:按照重点大学和非重点大学,设计了两套评价指标体系;在重点和非重点大学两大序列中,又分别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类,对大学进行分类排行。但实际上是,其指标体系仍然是一套,只是对重点和非重点在几个指标的权重方面分值不同;而分类排名没有体现分类指标,只是在总排名中根据分类分别排名。这些都是非常简单的办法,不能对不同的学科、专业的特征作出描述和比较。   因此,进一步的改进应是向国际做法靠拢,采取按专业院/系分别排名的方法,例如按照计算机学院、医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工程学院、数学系、公共行政管理系…等等,分别评估的方法,在不同的类别中应该有某些指标反映专业特性。

  事实上分类排名的数据并非不可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位设置、学生招生和就业工作、科研评奖、科研基地申报等方面的专业管理活动近年来日趋公开化和信息化,形成大量的数据信息。此外,也可以通过严肃的科学方法抽样调查获取数据,因为如果按照专业院/系分类评估的做法实际上更易于获得客观指标和数据,而不用较多地依赖专家的主观意向采用笼统的方法进行判断,因为可以有各种不同序列的适用尺度衡量各种具体的情况。例如,由相关领域专家给相关领域院/系,如医学、法学院的学术状况和学生情况作出评估要比笼统地请所有领域专家给所有大学的学术声誉统一打分要容易的多,也客观的多。

  最重要的是分类评估能够为大学教育的消费者提供最迫切的信息和具体的指导,也能够激励大学在全方位展开竞争以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有人为名牌大学的地位辩护说学生所学专业并不重要,而是就读的学校更重要。这种说法充其量不过某种情境下的一种说法而已。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向普及教育发展,按照一个等级序列形成的少数几所排在宝塔尖上的精英大学垄断资源、胜者通吃的局面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在形形色色的大学中的许许多多个学术中心百花齐放、百花争艳的局面才是高等教育的繁荣!

  二、大学排名服务的制度效应及其改善方向

  网大提供大学教育评估信息服务以特别的影响方式牵动方方面面,从投资、管理到消费各环节:从教育消费者和投资者(学生及用人部门:企事业、政府)、提供者(大学)到管理者(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它使得大学近年来激烈的竞争更趋白热化;它对成千上万“购买和消费”大学服务和产品的“顾客”的选择发生影响,导致资源的配置和流动发生变化。下面,我们将用制度分析的方法,分析大学排名评估活动本身所隐含的制度奖惩规则,在这些规则下各个方面可能作出的反应、活动的大致空间,探讨这些效应的积极和消极效应,并探讨改进大学排名服务的可能的制度改善方向。

  中介组织做大学排行榜,实际上是在为社会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这打破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独自掌握和发布信息的局面,是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当然,其突破程度也不应该夸张,因为打破了政府垄断,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了垄断,网大做大学排行榜,现在也仅此一家。在这种情况下,购买和消费教育产品的顾客只能依据网大独家提供的信息,当网大提供的信息有误时,其产生的误导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对于网大来说,如果缺乏适当的开放性的机制,或者说面临其他评估体系的挑战和竞争,而缺乏积极性去进一步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那么其效应即使是轰动的,也很可能只是短期的。

  大学排名,使得名次在先者受益,而名次靠后者受损,其刺激作用巨大。相应地,各个大学也会对评估作出各种反应,并采取行动。在适当的制度安排下,这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但是如果缺乏适当的制度安排,很可能导致许多消极的激励。比如在目前只有大学排名而缺乏系统配套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很可能会做一些形形色色、或明或暗的贿赂活动,请求权势的游说,直接间接参与评估活动,以各种途径影响排名过程,从而使排名有利于自己。各大学内部也可能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玩弄数字游戏,想方设法提高指标有关的数字。行政学家的研究已经证明,任何一个单位,当其以提高指标数字为任务中心时,它的工作质量必然下降。这是任何一个评估指标体系都难以避免的负作用。在此,从极端角度来说,任何一个量化指标体系都是不完善的,都不能过于认真。从实际角度来看,各个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在程度上有差异。不完善的指标体系副作用较大,而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则少一些副作用。当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严重缺陷,或者当其作用被不适当地扩大时,产生的不当激励会比较严重。制度演进的规则是,当不当激励没有被及时纠正或缺乏有效纠正机制时,就会形成稳定性的负激励机制。一旦负激励机制形成,就很可能难以改变。因为许多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员从中受益,而其他人也因受到刺激而想加入受益者的行列,再想要改变它时会打破利益格局,因而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不良机制就象是有生命的怪物一样会自我繁衍、自我保护、自我变异,极其难以纠正。

  大学排名对各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方面都可能会投入资源,来进行各个方面的干预,因此网大大学排名一花独放的局面可能不会长久,除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发布自己的管理信息外,其他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也会加入这项影响巨大的活动,甚至教育研究机构也会直接或间接加入此一行列,所有这些部门或机构都具有技术和信息资源方面的实力与网大抗衡。这是正常的,对于缓解教育质量信息的稀缺性是有利的。但是,接踵而来问题是它们之间会形成怎样的关系?对消费者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显然,多个供应单位参与服务会有利于竞争,但是如果缺乏适当的制度机制,它们之间很可能会形成恶性竞争的关系,各个方面都采取种种策略行为,或者因私利的驱动提供假冒伪劣的教育质量评估信息。

  因此,网大做大学排名榜,可能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但是如果缺乏适当的制度基础,也可能形成负面的激励,从而扭曲所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思考,大学排名除了适当的技术之外,还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基础,才能真正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信息服务,使其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可靠信息的作用。当然,要形成适当的制度,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各方面严肃的探讨,也需要大胆的实践,在不断探讨和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持续的积极效应的制度安排,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适当的制度平台。这一过程是复杂的,在此,我们仅仅从制度分析角度出发,分析大学排名之适当制度基础的若干要点:

  政府职能要做比较大的调整。从目前,中国高教仍属于政府直接管理领域,政府仍然是最重要的投资者。但从其属性上来说,大学教育不同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可能具有扶贫等公益性质,大学教育则有着较高程度的私益性质,通过适当市场化的机制来供给比较有效。出于这一认识,中国大学教育体制改革正在逐步走向产业化:大学从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公众作为消费主体正在逐渐成为投资主体;私人选择、购买教育所投入的的资源和非政府性社会投资的作用正在逐渐发展壮大,成为高校赖以生存的资源的重要部分。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大学间的关系也正在发生体制性的变化,政府职能开始发生变化,正在由高等教育的直接投资者逐渐走向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这一进程还在进行之中。当然,这一调整还不够,政府还需要引入社会的力量,比如中介组织的力量,来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这时,如何给社会中介机构以较多的活动余地,就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大学排行榜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信息服务,提供公益信息服务,应该依靠竞争性的、开放性的机制。过去,政府独家垄断高等教育质量的信息,往往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时社会独立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在体制之外提供信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也给政府带来了压力。这是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不过,社会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在涉及社会公益的重大事务上具有足够的信用、公正、符合社会公益?这不见得,当然这并不成为禁止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理由。因为即使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府也难以做到全心全意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并按公众要求提供公共物品,自然也难以保障本身就不宜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全心全意为公共利益服务,公正地提供大学排名这一公益信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提供竞争规则,让众多的中介机构有规则地提供教育服务信息,而政府的职责则是对其质量进行监督。

  从实践进程来看,以网大大学排名榜等网上信息服务的发展显示在我国传统由政府垄断的领域,正开始并逐渐将被企业和“第三类部门”及各类部门的混合供应所逐渐取代,这有利于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有利于形成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复杂而有效的制度安排。与中介组织相比,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时的缺点在于机构庞大,科层制控制、命令和作业方式不利于提供复杂多样的服务,对多变的需求和供给信息缺乏敏感性,难以作出及时快速反应,不适于提供与用户需求关系密切的多样化的性服务。与政府相比,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类部门”有比较优势。当然,政府有代表公共利益的优势,也有提供规则服务的优势。因此,政府在利用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优势的时候,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关心信息服务的可信度和公正性的,努力建立在契约基础上而不是命令基础上的兼具分权与集权要素的多样化新型组织关系模式。从契约论的角度来说,适当制度基础的形成,有待于大学排名有关各方,即消费者、社会机构和政府之间的交互关系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从而使三方面的行为受特定规则的指导、以形成良性结构及动态关系。在大学排名问题上,需要形成一组各方面认可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复杂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根据需要创新,但如下规则是不可缺少的:

  保障大学排名服务开放性的规则。规则要尽可能开放大学排名服务,各种形式的组织都可以进入该项服务,根据这些规则,政府不是采取消极或限制的行动对待参与该相活动的组织,而是采取以规则引导的方式帮助各类组织参与公益信息服务的质量;

  保障大学排名服务符合社会公益的规则,判定在高校排名服务中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公益的,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制约违反公益的行为发生;

  惩罚的规则。当有人违反规则而需要处罚时,确定由何人评判,根据什么规则评判,程序如何;

  管理组织的规则。维护组织活动的自主管理规定,确定在各组织之间建立互惠、合作和负责任的关系,以及调节和处理冲突。

  在大学教育信息服务领域,这些规则要针对和解决的具体问题是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促进其间的良性关系。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这是制定规则、运用规则、执行规则、裁决规则的一系列环节,政府还应努力帮助使这些制度建设过程不会因成本过大而导致执行和创新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创新是公共和私人选择的相互作用过程,它规范和指导政府、社会团体与个人行为相互作用方式的范围,由制度建立的基本规则即可以扭曲和限制人类的选择,也可以扩展和创新人类的选择。

  除了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努力之外,作为消费者的公众也可以对制度安排和创新作出贡献。要使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出贡献,就需要在制度上向消费者开放所有的信息,不仅政府的信息要公开,即政务公开,高等院校的有关信息需要向社会大众公开,中介机构的运作信息也需要向公众公开,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有足够的信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公开信息方面,网络是非常重要的工具。当然,信息是重要的,更重要的还是提供适当的制度化的渠道,让公众监督或者参与大学评估活动。消费者不见得有义务参与这一过程,也不见得每一个消费者都需要了解信息,但是它们有权了解相关的信息,并进行相关的监督和参与。最后,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化的途径,给予各种各样的救济。

  总之,大学排行榜是重要的制度机制,它可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给中国大学的发展以前所未有的竞争机制,从而强劲地促进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大学排行榜需要有适当的技术和适当的制度基础。在这一方面,技术的完善和制度基础的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总起来说,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大学教育评估信息服务都可能产生各种缺陷和不足,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发展有赖于引入促进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良性动态关系的制度安排。保障该类服务的公信度和公正性需要政府积极创建制度性规则,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评判。政府、社会、私人这三方面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如果建立在良好的制度基础上形成合力,将滋养出对公共事务负责任的公共精神,这种精神会有益于人类进行制度创新和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的大胆实践,解决人类面临的种种困境和新问题,它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取之不尽的内在力量的源泉。当然,就如制度分析学者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所有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必定是既不够完美又不甚完善的。因此,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应该能使人保持自由的领域,在那儿,人们可以自由地相互联系、进行评判性评价、考虑理解现存制度的缺点、思考用什么可以改变人类关系结构、改进社会生活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应用于家庭、企业、贸易协会、各种社团以及与政府单位相联系的大型社会集会。当这些讨论和决定被公开进行和行动时,我们就有了社会可以借以达到自治能力的环境。”。我们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拥有完美的技术方法和制度安排,人类的知识总是不足的,存在着广泛的犯错误的可能性,但是人类也有学习的能力,从实践中发现不足,然后逐渐改进技术和方法。大学排行榜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利于中国高校教育与科研的发展,要使其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但如何使其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其更加有利于中国高校教育与科研的发展,则是各方面都需要努力的,也是值得努力的。希望本文的初步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大学排行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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