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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高额学费高校必须对得起学生
2001-09-14    宫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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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大学缴学费已成为高等教育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事实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诸如学生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界定,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分析及二者的关系协调,经费使用的评估、监督与责任范围划定,等等。这需要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社会学等学科的充分注意和合力研究。

  学生缴学费的事实,使高等教育中传统的资金、知识和其他资源的施予———接受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学生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还c是施予者,因为他(她)缴纳了特定数额的学费,缴费事实使学生与高校之间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又多了一层新关系———经济契约关系,学生是知识这一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高校则为提供者。

  在其他种类的商品市场上,消费者付出多大代价,就应享有与此相应的以商品或劳务为中介的权利,此为不证自明的常理。这一常理是否可用于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呢?回答应是肯定的。既然学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学费,那么,他(她)就有权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码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和劳务等方面的服务。这涉及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了应该具有的水平?教学必需的设施是否齐全?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等等。例如,教室的灯光亮度不够不能说是够质量的服务,冗员过多占用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而又无效率,显然是变相挥霍,教学内容陈旧且教师上课不认真,更是让学生感到白费钱。这实际是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缺斤短两”现象。

  由此看来,上大学缴学费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现象,其事实背后隐含了一系列急需研究的理论问题,也给高校管理提出了市场性等硬性的要求。

  这里急需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学生学的知识,既有国家施予的属性,因为国家每年要给高等教育大量投资,也有商品属性,因为学费购买的是知识和服务。这两种属性是什么关系?商品属性中包含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体现于高等教育行为、制度和法规之中?与知识的双重属性必然相关的问题———由学知识而来的、潜含于学生身上的劳动力,在所有制归属上有什么特点?学生在多大程度上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的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依据是什么?

  这里对高校的硬性要求,首先要洁身自好,尤其要不断改革和发展,目标是为消费者———学生提供保质保量、起码是物有所值的服务,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这一硬性要求,决定了新形势下的高等教育行为有两条界线绝对不能跨越: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学生所缴学费不能乱用,如果在投入产出上低效率或无效率,在社会效益上是无作用甚或副作用,便是不道德;更不能滥用,如中饱私囊、变相侵吞、挥霍无度、贪污贿赂,否则,是践踏国家法律。

  不可否认的是,上边提到的诸多问题还没有引起有关学者和单位的高度注意。而注意不够又导致理论研究上的滞后,研究上的滞后则造成了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实施、评估、监督等各个环节处于盲目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持续太长的时间,因为这于国家、高校和个人都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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