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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的通知
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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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企业教育处:

  教育普法是“四五”普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不仅是强化师生整体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必需。根据全国“四五”普法规划中“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关于“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的要求,为深入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从本学期开始把学生法制教育课列入课程,在中学政治课和小学思品课中讲授(或开设讲座)。为使所授的法律知识更准确、更具时代性和权威性,要求统一使用教育部指定的《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和《小学生法治教育读本》。考虑目前有的地方正在使用自行编写的法制方面教材的实际情况,本年度可暂时在小学四年级、初中二年级开设法治教育课程(或讲座),下一学年度初始,小学和初中所有年级一律开设法制教育课。并按要求准备好师资和教材。保证课程质量,力求取得实效。

  鉴于此项工作已纳入《吉林省教育厅2003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请各地各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请及时将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报厅政策法规处,电话:0431—2713294。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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