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研活动中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科研经费申请、科研课题验收、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申请等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署名或伪造证明材料。
2.在研究记录、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材料中不真实地描述实际使用的材料、仪器设备、实验过程等,或不适当地改动、删除数据、记录、图像或结果,使研究过程结果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
3.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文字表述(抄袭剽窃)。
4.对研究对象的不道德处理,包括在涉及人体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实验动物保护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5.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
6.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优先权等正当权益,或有意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和获得其他形式的承认。
7.在同行评议中,故意对他人的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等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价。
8.为顺利发表论文而在署名时冒用导师或其他学者的名义。
9.对已知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故意隐瞒或给予配合。
10.对自己或他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11.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举报他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
12.其他严重偏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2.发生有关行为的证据确凿;
3.已经或将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以下行为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研究过程中非故意的错误或学术分歧,如推理、解释中的疏忽或错误,实验计划、实施中的失误,对结果的误解,以及学术观点的不同等。
2.低水平的研究。
3.歧视或骚扰等并非科学研究或科研管理活动中特有的不当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如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科研不端行为,都有责任进行报告,不应隐瞒、包庇或纵容。
举报人:
1.如果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出现了科研不端行为,可按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进行举报。如不能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了解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可向相关管理人员咨询。
2.应当递交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在举报被受理后,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组织的调查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举报人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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