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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020-05-19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日前,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知,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期限为3年。

  《实施方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实施方案》还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此外,《实施方案》强调,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据悉,《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文件全文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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