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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未达预期,制度改革应着眼于四个方面
2021-03-02 科技导报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为中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创造活动提供了坚实保障。于此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转化成为日益重要的政策问题。

  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结合中国部分地区针对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讨论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成效,并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从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经验看,基于专利技术交易进行技术商业化是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与技术转移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中国在技术交易方面尚有显著的差距。主要原因是与美国以及欧洲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率相对较低。

创新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对创新成果转化率的再认识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管理体系的差异是导致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差异的重要因素。

  究其原因,是中国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基数大,整体转化率远低于美国高校。

  中国两所高校历年的专利授权数量是美国两所高校的数倍,呈现出基数大且不断增长的特征。而美国两所高校每年的专利授权数量则相对稳定,增幅较小。

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专利授权数量比较

  由于中国高校的专利申请基数大,转化率仅在5%左右。而美国两所高校由于在申请阶段先对发明进行了筛选,转化率能长期维持在30%以上的水平。

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专利授权数量与转化率比较

  两国高校不同的专利申请策略和管理流程直接导致了转化率的差异。

  对创新成果质量低的再认识

  高校和科研院所产生的许多新技术本身不乏商业运用前景,但是没有进行有效的高质量的产权保护,即并非创新成果本身的科技质量和商业应用价值低,而是与创新成果配套的产权质量低。

  首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未充分重视专利申请过程。

  其次,帮助高校科研人员申请及管理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

  另外,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配套设施和资源分布存在地理上的不均衡,专利代理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

  此外,即使专利获得授权,当专利申请书中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足、专利权利不稳定,很容易被第三方通过无效等程序丧失专利权。

  对专业人才建设的再认识

  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涉及面广、转化过程复杂、定价机制繁琐,因而需要既对专业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又拥有法律、财务、人事等方面知识,同时还具备敏锐的商业头脑和市场洞察力的复合性人才,目前中国亟需培养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此类人才。

  对此,有专家学者呼吁教育部增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本文认为增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短期内要填补专业人才的空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已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例如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查员)向职业技术转移经理人转型实现。

  另外,培养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要根植于中国特色的土壤中,同时注重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获取和提炼。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比分析

  3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迄今为止,各国所采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形式主要有:

  1)教授特权(professor‘s privilege):规定科研人员拥有其技术成果的产权和收益权;

  2)完全国有:由国家资助的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享有成果的产权,也不属于收益分配的对象;

  3)拜杜法案:由美国1980年颁布实施的《拜杜法案》产生,重点对专利权的让与做出规定,规定各非营利机构或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保留任何标的发明的全部权利。

  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经济体都竞相效仿美国,即提高大学对科技成果的控制力。

  中国在探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上,也采取了将成果的所有权及收益权从国家下放至高校的路径,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逐步向美国看齐。

  比如,在2008年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其中第20条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的相关规定,被称为“中国的拜杜法案”。

  此后在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但中国借鉴《拜杜法案》的效果有待进一步观望。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高校的创新成果转化并非依靠孤立的《拜杜法案》进行,而是整体配套,循序渐进。除了法律规制,还有各种市场、管理以及参与者的共同认知等因素的相互配合。

  《科技成果转化法》政策效果分析

  本文收集了2017年科技经费排名前10的国内高校在2008—2018年的专利许可和转让数据。

  专利许可方面,2008—2018年,除浙江大学外,10所高校的年专利许可数量大多保持在40件以内小幅波动。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前后,这些高校的专利许可数量并无明显变化。

2017年科技经费排名前10高校专利许可数量变化趋势

  同样,大部分高校的专利转让数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后变化并不明显。

2017年科技经费排名前10高校专利转让数量变化趋势

  总而言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实施之后的几年内并未实现期望的效果。

2017年科技经费排名前10高校专利交易率变化趋势

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分析

  地方政府和高校自下而上地开展了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的探索。

  四川省和北京市是率先开展区域制度改革并正式颁布政策的地区。

  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进展

  2016年1月,西南交大印发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在国内高校中率先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使职务发明人首次拥有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同年,四川省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西南交大、四川大学等20家高校院所,率先开展改革试点。2018年12月,四川省将试点单位由20个扩大到45个。

  2019年9月,北京市率先研究推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希望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收益分配、勤勉尽职免责等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科技成果的产权问题。

  实施改革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选择四川省改革试点的20家高校院所作为研究对象,定量分析实施改革对四川省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总体而言,专利许可数量远低于专利转让数量。

四川省首批20所试点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交易状况

  改革主要显著促进了西南交大的专利转让活动,但是对其他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转让活动影响相对小。

  2016年西南交通大学专利转让数量激增的原因可能是,在《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的推动下,西南交通大学将拥有的专利以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创办企业,作价入股的专利权转让给了企业。

创新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对中国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的科学认识和合理评价

  建议今后避免简单使用专利许可和转化数量除以专利授权数量的指标来衡量中国的创新成果转化工作水平。

  应该关注专利许可和转化数量和价值,特别是关注高价值专利的许可和转化工作。

  可以“理性忽略”分母——授权(或申请)专利的数量,以建立正面积极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机制,鼓励高价值专利的申请和转化许可。

  培育高校科研院所的高价值专利,从源头上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的工作水平。

  中国高校科研院所申请的专利质量不高是制约创新成果转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应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协调管理功能,对于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代理人进行评价、管理和激励,向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提供专利代理人服务质量的充分信息,鼓励他们聘请高质量的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书,提升专利质量,从源头上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的工作水平。

  大力培育技术经理人,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能力建设。

  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涉及面广、转化过程复杂、定价机制繁琐,因而需要既对专业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又拥有法律、财务、人事等方面知识,同时还具备敏锐的商业头脑和市场洞察力的复合性人才。

  应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培养和引进此类人才,加强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能力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场中介机构积极合作,共担创新成果转化的收益和风险,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借鉴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的国际经验,优化中国的制度设计。

  对中国制度的优化,未来应该关注国家对于由政府资助的科研创新成果的应有权利。

  例如,联邦政府拥有对美国大学基于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的非独占和免费许可的权利。

  中国可以考虑出台类似的规定以保护公共利益,避免转让政府资助的创新成果专利权时,国家反而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的情况。

  此外,中国应该注意防止在拜杜法案体系的激励下高校科研院所自身变成以应用技术为导向,失去本身应从事基础研究的宗旨与方向。

  警惕部分高校科研院所采用了诉讼威胁等运营手段,沦为与“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Patent Entities,NPEs)类似的组织。

  本文作者:黄灿,徐戈,李兰花,沈慧君

  作者简介:黄灿,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沈慧君(通信作者),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与技术市场。

  来源:科技导报( ID:ST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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