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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的五大调整
2007-09-26 刘仁;孙芳华;任媛

  近日,国务院已将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处长欧琳表示,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力求抓住科技进步工作重点和影响较大的问题,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对现行法律从框架结构到具体规定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共分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8章共72条,比现行的《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与现行的科技进步法相比,草案新增了哪些内容?对现行的科技进步法做了哪些重要调整?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参与科技进步法修订的相关专家。

  调整一:确立新的指导思想

  修订草案中将近年来党和国家确立的一系列新时期推进科技进步的战略、方针、目标和任务写进总则。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段异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科技进步法是面向未来发展的一个新的前瞻性的部署。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得到法律层次的进一步明确、引导和规划。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法,实际上将为纲要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调整二:新增“企业技术进步”专章

  与现行的科技进步法把“企业技术进步”内容分散安排在有关章节中明显不同,草案中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

  1993年科技进步法关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定是很薄弱的。龙文懋解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企业只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国家体制内的科研院所“挑大梁”。但随着这些年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这要求确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部部长万钢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也曾指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罗玉中表示,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章,一方面,是从政府对各类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的角度做出规定。如国家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科技计划等,对企业技术创新予以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后,企业引导科研发展方向并成为科技进步实施的主体,科研院所的改制、科研资源的分配,成果评价机制等方面都会随之变化,这个理念的变化以及措施的变更都将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调整三:保障科技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科技投入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为解决科技投入不足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草案还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明确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重点。

  为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草案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和整合机制,统筹规划,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建立整合和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科学研究基地的制度;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使用制度。

  调整四: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草案提出了关于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行统筹协调等。

  现行的科技进步法对于企业技术引进的规范侧重于引进前的科学论证阶段,显然,此次做出这一调整也是对症下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引进技术决策失误,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发展,自然会慎之又慎,对此再在法律里做出规定不免画蛇添足。反倒是,目前我国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引进基础上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变得尤为重要。

  段异兵也认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可以提高对国际技术资源的利用效率。虽然市场经济中的技术引进主要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决策行为,但政府有责任积极作为,避免资源浪费,以谋求全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制定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方案是政府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调整五:建立科技评价制度

  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为科技工作注入新的活力的重要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主观能动性成为近年来科技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了科技评价的原则规定,同时,在研究开发机构运行、科技人员考核、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奖励等方面增加科技评价的具体要求。

  在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的理念引导下,草案确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

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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