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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2020-06-10 高校科技进展微信公众号 袁玉凝整理

聚焦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一直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2016年,《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托方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当成果评价、鉴定不再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说了算”,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又该如何当好这个主角呢?

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内涵

  一、在科技成果评价中,根据组织者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三种类型。

  第一方评价

  由科技项目的承担方组织的自我评价。

  存在问题:

  评价缺乏独立性,公信力较低,局限性较为明显

  第二方评价

  承担方的相关方(通常是项目委托方)所做的评价。

  存在问题:

  现实中委托方通常是行政机关,易使被评价方产生对权力的盲目屈从,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

  评估机构存在独立性自主性不强、评价能力弱、内部制度和组织机构不健全、公信力缺乏等问题。

  第三方评价

  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社会主体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评估活动。

  好处:

  阻断了行政因素对科技活动的不当干预,避免了科研主体、主管部门之间的冲突。

  专业的第三方还能对科技活动做出更加合理、真实的评价。

  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还需依照预设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水平或价值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特征

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面临的困境

  1.独立地位缺乏保障

  (1)现有法律及规范都未明确规定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独立地位以及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强制实施。这意味着相关主体接纳并参与第三方评价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有地位不被正视。

  (2)法律规范的模糊和缺失导致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参与主体的权责不清,这同样会影响到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

  而独立性的缺失就意味着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核心价值的丢失。

  2.评价能力有待提升

  (1)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标准不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能够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没有明确标准。

  (2)缺少有关科技评价工作人员及评价专家的资质要求。目前并没有关于科技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也没有评价专家筛选的明确规范。

  (3)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中的责任划分和承担不明确。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引发法律纠纷时,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能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待讨论。

  (4)评价方法不够科学。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技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也缺少较为全面的评价技术规范,实践中评价指标和标准设置存在许多问题。

  3.程序规则欠缺

  (1)《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都没有细致的规定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该如何展开,诸如评价机构如何选取、委托协议如何签订、如何遴选评价专家或组织评价小组、评价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评价审议过程如何进行、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是否有相应的申诉反馈程序等重要问题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

  (2)第三方科技评价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程序规定较为简陋,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会使评估过程没有保障,也会使评价缺乏公信力。

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完善建议

  一、保障第三方主体独立地位

  二、提升第三方主体评价能力

  三、完善第三方评价程序规则

  本文整理自《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作者:谭华霖、吴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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