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概念在国家层面的正式提出,显示了互联网的基础性作用、先导性作用以及战略性地位的日益提升。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加速融合,新应用、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将加速兴起,对传统产业市场格局和既得利益造成冲击,并与维护现状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使得“互联网+”面临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困境。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我国需要实现由“监管”到“治理”思路的转变,并倡导“包容性治理”。
国际上,“互联网治理”概念提出已久。2006年11月,国际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已经成立,陆续提出了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柔性监管、内生性治理等新理念,核心是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并防止市场秩序的紊乱。若以工业时代的法律政策为准绳,今天很多没有实质危害性的创新事物,都难免带有灰色甚至“形式违法”的特征,此时在这种“二律背反”的困境下,适度监管就成为“互联网+”治理的理性选择。
与传统行业比较注重政府监管相比,“互联网+”更需要强调市场的力量。比如,出租车行业长期以来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服务质量和顾客权益,而打车软件的出现,提供了更优质、更廉价的管制解决方案。现在,无论是出租车还是专车,司机的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资料都被互联网详细备案,服务评价更为简单,投诉更有威慑力,司机改善服务的意愿更强,相比之下,延续至今百年的行业准入、专营制度显得笨重低效。内生性治理,就是在政策制定中主动发现、充分运用这种内生动力,实现治理的目标。
腾讯研究院专家在多个场合提出,“互联网+”需要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平台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平台责任制度。近年来在我国互联网立法实践中,很多草案将原本由公权力机关享有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的职权,规定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的义务(第三方义务)。第三方平台义务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普遍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国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其承担极为严格的责任,仅要求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即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赋予其直接监管的义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指出,在互联网领域,应努力形成政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规则体系。要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搭建智能化监控系统,引入多元合作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提倡用互联网思维治网。
在企业辅助政府的治理方面,其实大有文章可做,比如可考虑规定平台企业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发现、及时举报义务,对经有权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配合处理、证据保全等义务。此外,还可以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由有权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化违法行为和违法标准,形成负面清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对照执行;对经有权部门确认违法的删除指令拒不执行,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要主动将其纳入黑名单,严格管理。此外,还可通过利用互联网最新技术搭建智能化监控平台,等等。
网络安全是“互联网+”时代的根本保障,我国目前尚缺乏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尚未发布《网络安全战略》。我国也应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将网络安全问题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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