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不充分竞争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和应用体验差的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对电信运营商加强监管,打击和防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是促进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详细有效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实现互联互通提供了现实的借鉴。
美国
目前美国互联网骨干网市场存在着众多规模不一的骨干网运营商。这些运营商根据各自拥有网络的规模,与其他ISP的互联互通关系和连接数量等,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顶级互联骨干网运营商(Tier-1)、国家级互联骨干网运营商(Tier-2)、地区级互联骨干网运营商(Tier-3)。各互联骨干网的互联互通选择模式主要为:处于同一层次的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由于彼此在网络规模、交换流量等方面都相差无几,所以它们之间的互联互通一般会采取NAP点连接方式或对等直联方式;而处于不同层次的运营商之间,通常会采用穿透的方式互联,下游互联骨干网运营商,如地区级ISP、国家级ISP,需要向上游运营商购买穿透服务。
德国
根据德国电信法规定,有关设施和接入的资费必须以有效提供业务的成本为基础,或者,由于德国对该类型电信业务资费实行价格上限管制,因此并不制定各项具体业务的价格,而是控制“一揽子业务”的平均价格,监管机构有权决定“一揽子”价格的具体业务类型,在互联互通上,任何SMP运营者都必须非歧视地向竞争者提供接入,竞争者享受“主导运营者提供给其下属机构”的同等互联条件。德国邮电管理局RegTP早在1998年就对德国电信采取严格的监管政策。而且,在提供的业务种类上德国也远远多于欧洲其他国家。一般来说,新运营商可以有三种网络建设的选择:从德国电信租用非绑定的接入线;安装自己的线路;用无线本地环路提供业务。对于运营商自行建设的网络,德国管制机构是强制德国电信提供互联互通的,目前德国电信和它的120个竞争者达成互连协议。
欧洲
为了适应日益复杂、国际化的电信市场,2003年,欧盟颁布电信管制指令框架,标志欧盟各国电信管制进入新的阶段,在此框架指令的指导下,欧盟各国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电信法规。欧盟电信管制指令框架已经成为欧盟各国电信管制的基础文件。
欧盟电信管制指令框架的主要内容有:
1. 监管框架指令:要求各国必须成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这个电信监管机构有能力监测市场是否竞争,如果竞争不充分有权采取行动;
2. 接入和互联指令:针对各国主要(垄断)运营商,强调必须把本地接入和互联的资源开放,如果这些主导运营商不服从,则监管机构将根据成本核算法强制其开放;
3. 普遍服务指令:这一指令目前还有很大争议,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如VoIP等),传统运营商利润越来越少,因此运营商对普遍服务投入兴趣减少。但无论是政府还是广大用户对此要求却越来越高。目前德国没有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而要求传统主导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同时还要求其维护现在的公共网络设施;
4. 授权指令:运营申请简化,只要满足一些要素,可自动获得许可证,不必申请。另外在欧盟内部,运营商只要在一个国家获得许可证,在欧洲共同体内其他国家都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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