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需要严格区分网民和互联网服务商的行为。涉案的“蔡继明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贴吧的名称和帖子内容均由网民发布,按法律规定应由发布者承担责任。百度只是贴吧的经营者,承担的是管理责任,包括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管理义务,并非涉案帖子的发布者。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并对发布内容负责。发现贴吧中有违反规定的内容后,他们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已经充分地承担了管理责任,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但百度须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中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驳回了蔡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继明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百度怠于履行管理义务
一审宣判后,蔡继明曾对媒体表示:“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接到我的申诉后采取了有效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觉得百度没有。我起诉百度的这半年来,‘蔡继明吧’不能登录,也不能发帖,但我要求的是关闭‘蔡继明吧’。而且,如果不能发帖,网民们又到其他的贴吧里去发言骂我,比如‘黄金周吧’、‘五一吧’等。”
对于一审判决中,百度须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中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要求,蔡继明表示,一审判决后自己未收到任何来自百度提供的用户信息。
“一审认为百度事先不知道,便无责任。但是百度怎么可能不知道呢?”蔡继明表示。
在经过半年等待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百度赔偿蔡继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刘博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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