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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改革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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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教育经费体制,所以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沿革基本上就是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过程。
  1950 -- 1953年,实行中央统一财政,三级管理体制。1950年3月,《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中指出,要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决定还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大中小学经费列入中央人民政府预算,由财政部掌管;各大行政区、省(市)管理的县立中学以上教育事业费,分别列入大行政区及省(市)预算内。专科以上的国立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大行政区开支者,暂列入大行政区预算内。乡村小学、县简师、教育馆的经费,可由县人民政府随国家公粮征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但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各城市的小学教育经费,可征收城市附加教育事业费解决。1951年3月,政务院进一步明确规定:教育费,列入中央预算者,为中央直属的大学专科以上学校、各高级科学研究所、中小学及民族学院或分院;列入大行政区预算者,为大行政区直属大学专科以上学校、中小学及民族学院或分院;列入省(市)预算者,为省(市)直属的独立学院、专科学校、完全师范、中小学;一般小学、简师,由地方附加开支。新接收的教会学校经费,暂列中央预算。

  从1954年开始到1979年底,实行“条条”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财政预算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安排的。1954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解决经费问题程序的通知》指出:“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今后各省(市)教育厅(局),如有发生经费不足,须先报请省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省府解决有困难时,则由省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考虑,不得条条上达。”国务院于1959年11月24日批转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管好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概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预算时,应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拟定,提请同级人民委员会审定。在财政、教育两部共同努力下,1963 -- 1965年内,基本上纠正、制止了一些县社擅自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并且增加了地方筹措中小学经费的来源,比较好地贯彻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处于混乱状态。周恩来总理十分关心教育经费问题,并决定从1972年起,中央在安排下达国家财政预算时,把教育事业费支出单列一款,戴帽下达,专款专用。1973年《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的要求。

  1980年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通常叫做分灶吃饭)的新财政体制。适应财政体制的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也相应进行了改革。198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80年代中期,教育管理体制也有较大调整,实行基础教育地方管理、高等教育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与此相适应,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作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负担。具体而言,基础教育由地方负担和筹集,中央只给予少量专项补助。高等教育根据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1994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种,重新核定中央和地方的收支。教育经费的管理体制,特别是财政拨款体制并未受到影响,中央和地方对原有各自负担的教育投入责任没有改变,仍沿用按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别划拨教育经费的体制。所以,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没有在根本上影响我国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实行的办学经费由政府包下来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自1985年以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捐资、集资活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政策与措施。与此同时,随着宏观教育结构的调整,各项教育改革的深化,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领域,围绕着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先后创造出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时期我国教育经费的六条主要来源渠道,即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思路。这六条渠道简称为:“财”、“税”、“费”、“产”、“社”、“基”。1992年以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确立了教育经费稳步增长的机制。

  随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这些措施主要有: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费用,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要求(即通常所说的“三个增长”),提出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支出要实行在国家预算中单独列项的管理体制。同时积极利用外资,教育经费总量逐年增加。1995年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对保证教育经费六条来源渠道的支出、增长和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障教育投入的政策固定下来,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和管理初步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并提出逐步提高中央本级和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中央率先垂范,从1998年起连续三年,中央本级财政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中央再次决定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在三年内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即从1998年起到2002年连续五年中央本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一些地方还表示效仿中央的做法,在省本级财政支出中增加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连续三年每年增加1到2个百分点。

  1998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数为2949.06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032.45亿元,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为916.61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55%。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14.54%。1998年,全国教育经费分别是1950年和1978年教育经费总额的37倍和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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