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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20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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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计〔2003〕38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费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从2003年秋季开始,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为:农村小学每学期每生95元;农村初中每学期每生155元。各地要切实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工作。

  二、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

  试行“一费制”后,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其中,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部分由学校统一使用,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资金以及招待和基建等开支,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用于购买学生书本的费用,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收费用、代购代订教辅材料(含各类读物、作业题等)。凡学生学习需要发放且由学校组织订购的课本、作业本等,均应在“一费制”收费和财政拨补的经费中支付,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求学校组织订购规定的课本以外的各类教辅材料。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2]25号)规定,严肃追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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