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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办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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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办秘〔2003〕4号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近期,陆续有基层同志反映委厅印发的文件中存在文字、格式等方面的错误。在报送上级的公文中,也有反馈存在上述问题。为切实提高委厅公文办理质量,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委厅形象,现就公文办理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文办理责任。公文起草处室(单位)是公文办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切实增强公文办理的质量意识,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的通知》(教办秘[2001]07号)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文。公文出现错误,将追究公文起草人员和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办公室是公文办理的重要责任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要切实承担起文字审核把关的责任,由于把关不严导致公文出现文字、格式等方面的错误,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进一步严格公文办理程序。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严格把关。公文经会签处室(单位)会签后,应首先送秘书科文字把关(规范性文件及涉及行政诉讼、司法程序等公文要送政法处审核),而后送委厅领导签发。上行文和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应由委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行文要打印签发人姓名)。处室(单位)审核、把关,办公室、政法处政策文字审核把关和委厅领导审签的历次修改稿,都应送文档科存档。

  三、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格式。公文缮印用字,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文中如有小标题,用3号小标宋或黑体;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字。上下边距为35mm,左右边距为25mm,页眉和页脚分别为15mm和28mm。

  请示要在正文与印章之间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一般为主办处室负责人)。为明确责任,无论是正式文件还是函件都要打印版记(具体格式见附件),其中校对人一般应为公文起草人。
附件:公文版记格式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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