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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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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2002]0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我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面向在职教师的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全面启动。为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确保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高等学校新进毕业生,在系统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以上课程教学、试教满1年后,作为拟聘教师,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受理时间定于12月23日至12月27日。从2003年开始,每年春季、秋季开始受理时间分别为5月和11月的上旬,受理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级认定机构向社会公布。

    三、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2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要使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上报的首次认定数据文件和过渡人员的数据文件,并由各市集中分别于2002年12月20日和2003年3月15日前将上述文件拷贝后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李勇、杜文龙,联系电话:0551-2827203-5688,传真:0551-2821103。)

    “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由软件研制单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推出了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1.1版本,各地可通过http://www.njtu.edu.cn/jg/jgkj/index.html网址下载,升级文件位于“新闻快递”栏目中,标题为“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下载”。具体升级办法以及主要修改内容详见升级文档说明。技术支持电话:010-51686142,010-51686162。

    五、各地和有关高等学校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学历等条件的同时,要重视对申请者实际能力的考核,重视对申请者思想品德的考察。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要充分发挥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如在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省教育厅将于明年上半年,对各地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七、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及时对前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作用和有关政策,促进全社会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关心、了解、支持和监督,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更新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按照要求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实施进展情况,严格执行月报制度;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变动大、人手紧张等困难,从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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