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推荐内容>>教育政策法规检索  >>高等教育专栏相关专栏>>高等教育:高教新闻 海外概况 高教研究:综合研究 教学研究 发展研究 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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