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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试什么 怎么试
2011-07-29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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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试什么 怎么试

  背景:《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一年来,社会各界及有关政府部门已陆续开展了对这项试点的研究工作。《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兴办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成为举办民办高校的主流选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民办高校由于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个人投资和滚动积累,有营利的客观需求容易滋生营利的意念。因此,如何优先支持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该成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课题。近期,国家确立了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为全国唯一一所进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单位,其目的在于积极探索该类学校的管理模式。

  我个人认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试点工作,应就理事会、法人登记、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税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政策扶持与规范等试点。当然,文中所谈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以捐资办学和虽有投资但不要求回报的办学为对象,不包括有投资但要求回报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办学。

  理事会。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一般称非营利性组织的内部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营利性组织的内部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因此,本文建议今后凡定性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应统一将决策机构的名称规定为理事会,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这样仅从决策机构的名称上就可以区别其办学性质,简单明了。

  理事会的设立,应明确其公益性性质、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和职责权利等内容。理事会组成要规定由举办者(投资者或创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三类人员组成。鉴于教育的公益性,理事会还应吸收一些热爱教育事业,对教育事业有丰富经验的社会知名人士或者家长代表参加,以利于更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监督学校的工作。

  法人登记。按照《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仍需进行登记,这种登记不是设立登记而是程序登记。《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目前民办高校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的登记虽然面对的也是社会公益性组织,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这样不利于区别捐资办学学校和不要求回报学校与要回报学校的区别。因此建议将捐资办学学校和不要求回报的学校完全等同于公办学校,即法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便在法律层面确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应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理由是公办高校均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而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所坚持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质与公办高校并无任何差异,而法人登记如果出现差异,显然有悖于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但因民办高校现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应地则实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这与公办高校采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相悖。据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采用等同于公办高校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这一前提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即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家投入的资产、学校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的资产和办学过程滚动的积累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分类会计核算,特别对滚动积累部分要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活动处于免税状态,且国家投资力度会明显加大,该类学校的财务与资产状况应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取信于民的必要条件,唯有此,才能促进学校的规范管理。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资产均属法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而如果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其资产全部归社会所有,由教育部门负责移交给其他办学机构继续使用和管理。

  收费制度。鉴于非营利性学校的性质,民办高校收费应坚持按教育教学成本核算,略有结余的原则,即保持较低的收费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益,减轻求学者的学习负担。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应坚持自主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相应地民办高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有收费免予征税。

  税收制度。税收是一个关系到国家主权的大问题,税收应该严格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对于非营利不要回报的民办高校,因最终形成的资产全部归社会所有,并完全用于教育事业,自然在办学过程应享受等同于公办高校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学校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房产税、交通附加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农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国家对公办高校如何征收,则对民办高校也应如何征收。

  扶持与奖励。对于非营利性不要回报的民办高校应优先支持并加大奖励力度,如从经费资助,出租转让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用地优惠、税收优惠、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表彰等方面进行。这是体现国家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志体现。多年来民办高校的实践证明,初创阶段以滚动积累模式的办学已不能适应政府对民办高校教学水平评估标准和社会对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理想要求,急需各级政府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这是民办高校未来发展所面临的必然选择,也是民办高校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除了政府支持外,国家还规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且对捐赠人的捐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最好能使捐赠者直接给民办高校捐赠,而不是先捐给政府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再由这些机构转交给学校。同时,国家应该具体落实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高校运用信贷手段进行扶持的措施,允许民办高校向银行申请贷款,允许民办高校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用来抵押贷款等。

  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民办高校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尤其自筹资金、自主管理的特点最为突出。因此民办高校急需以法律赋予的一系列办学自主权为支撑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如招生自主权、收费自主权、专业设置自主权、人才引进自主权、教育教学改革自主权、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即在人权、财权、物权上大胆进行改革试验和充分放权,民办高校才能更有活力寻求发展。

  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是学校的核心力量,但现在民办高校的教师不同程度地受到轻视、歧视,社会地位低,工资福利待遇低,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教师应该充分享受公办高校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认真研究落实,如提供人事代理、转迁户口、档案转接、落实“五险一金”、民办高校教师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计算教龄工龄等。特别对民办高校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应由国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以稳定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民办高校一定会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的探索中创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适合民办高等教育法律的发展道路。

  (作者:李维民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常务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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