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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2001-08-29    中国民办高教委常务副主任陈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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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教育规划九五重点课题《发展民办教育的理论、政策和实验研究》高等教育课题组于1998年10月30日??31日在山东龙口市南山职业专修学院召开讨论会。会上交流了各研究单位的研究成果,并就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特别是在当前遇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讨论会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的一些重要的理论、政策性问题从各个角度比较全面的揭示出来了。把问题摆出来,疏理一下,是解决问题的前题和重要一步,有利于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也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有参考价值。

  概括和集中一下,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有以下一些理论、政策性问题。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性及特殊地位问题(有“补充论”、“组成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之分说。)

  2、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问题。(包括要不要区别营利性教育和非营利性教育。)

  3、民办高校的产业性问题,可否当作一种教育产业来举办。(有“准公益事业”、“准产业化”、“战略性产业”等说)

  4、民办高等学校举办体制的多元化和产权属性问题(“民办”与“国办”的量化界限。“国有民办”是不是民办大学的争论。)

  5、民办高等学校是不是可以多种领导(管理)体制?(董事会、党委会和校长的职责分工,接班与更换政策问题。)

  6、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发展道路问题。(民办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大众化问题。高等职业教育是不是民办高校的普遍性选择。)

  7、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长远建设问题。(兼职教师为主的条件性。)

  8、建立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问题。(它应有哪一些不同于国办高校的特点?分类评估体系。)

  9、民办高校发展规模、质量、效益的平衡关系问题。(包括民办高校的联合合作问题)

  10、民办高校与国办高校的平等权益问题。(征用土地、毕业证书、校名、职称评定、学生车票等。)

  11、建立民办高校活而有秩的招生体制和秩序问题。

  12、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教的宏观管理体系。怎样发挥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作用?

  以上12个问题表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正处在发展与规范、充实与提高,总结与探索的交织运行期。它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科研、舆论、中介各方面给以实际关照,以便促使它尽快走入成熟。

  会上会下,会前会后,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教育法第25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问题。一些专家和校长们研讨的意见,包括我个人的理性思考在内,我们觉得主要的是结合国情和改革开放实际,全面辩证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丰富内涵问题。从这一思路出发,在办学实践中应理解和把握以下七方面的要点。

  1、我们认为,《教育法》以及其他教育法规一致规定,举办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是正确的。它反映了教育事业的深刻内涵和神圣职责,不但符合我国国情,也是经受国际上许多国家教育史考验的。在国家已经立法的条件下,我们的职责是坚决维护,全面理解,在实践中正确的操作它。然而在维护、理解和操作的过程中,必须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有利于贯彻邓小平理论的“三个有利于”出发。法律是理论的反映。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学习理论要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否则就会使理论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换句话说,理解一条重要的法律规定,只有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才能给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注入现实条件下的生命和活力。如果不是这样,只去机动性械地理解和运用,我们从事的民办教育事业就僵死了、停止了。

  2、“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是指学校的举办者。就是说,学校的举办者(我们理解也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不能为盈利找出路而举办学校,不能为中饱个人私囊办学。任何人都不可企图通过办教育成为暴发户。然而发展是硬道理,教育事业是一个高投入的事业,“它要有高成本、大资金”。对非义务教育来说,对民办教育来说,对国家财政不给投入的教育来说,在自身的运行中,它必须有相当多的结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而结余就包括营利和不断地多渠道吸收资金。如果没有宽松的结余和资金的不断投入,那靠什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靠什么折旧更新,靠什么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靠什么实现教育现代化……。如果靠捐资办学,我们看到象陈嘉庚和李嘉诚这样的爱国华人,精神很可贵,但必竟是少数。就整体事业而言,是不可靠的、来稳定的。不能作为资金来源的基本依据。所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主持者必须要有经营观点,必须要有盈利观念。我们信为,在区别了学校举办者与工商业者在动机和行为上差别之后,弄清楚这一点也很重要。

  3、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投资者,如乡镇企业,港、澳、台工商业者,国际商人及海外华侨,他们有意愿投资办教育,有相当客观的经济实力,他们大多数人在爱国、爱教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回报要求。对这部分资金,我们认为处理得当,把握好分寸,可以大量地引入民办教育事业。对这样的投资者,我们认为有两点是重要的。第一点,有强烈的利益回报要求者,不能作为学校的主要决策人和主持人,例如:不能担任董事长和校长。可以给荣誉和名誉。第二点,对方的盈利要求可与之协商谈判,由举办者全面权衡利弊、得失,以有利于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及生存发展为标准来决择。对民办学校来说,这个权力应交给学校的法人和主要决策者权衡而定。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学校为了解决基本建设资金,经常需要向银行贷款,但是学校的校产不准作抵押。民办学校正在起步阶段,找担保单位,你很难令人信服能偿还,所以贷款往往行不通。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位投资者愿意参照贷款利率的标准或校方能够接受的回报水准,给以利益,达成共识和决策,这样建设资金的难题不就解决了吗?因此,这样一个操作权应交给学校法人代表,由他们自己来权衡决择。

  4、学校经常的运行经费,从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情况来看,主要靠学费收入。收学费要有个合理的标准,对民办学校来说,建议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掌握审核标准,应在运转成本上,再增加20%。20%中包括基建维修,设备折旧更新,物价波动和风险基金等(或者叫安全系数)。如果行经费有结余,要对结余的安排使用规定一个原则,就是积累、分配和用于发展的比例框架。这个比例关系要在《民办教育法》中,或在“细则”中加以规范,学校董事会章程中加以量化。这要视为法规,严肃对待,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三者的比例框架。

  5、学校的产权关系要明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关系清晰,是所有制关系的基本要求,不只限于企业,也适用于教育及其它行业。国有就是国有,集体所有就是集体所有,私有就是私有。混合所有制要把各产权所属的校产明晰起来,区别情况进行财产管理。校产增值,各产权所属的校产应按一定的比例相应增值。除捐赠的资金角度实物归国有外,公民个人投入的资金不能笼统地说,归学校集体所有。在教育界机构存续期间,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对各种所有制的校产有权依法使用,也有责任保护其不受损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但私人产权部分应可以在不减少产值和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把产权由“甲”转移或转交给“乙”。

  6、在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出资或筹资人)和办学者身上,毫无疑问,也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根据其德、能、勤、绩、责获得比较高的合理合法的工资待遇。此外对管理、经营有方,为教育机构积累了校产增值,增值部分应取出一定比例,譬如,不超过5%,予以奖励。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应是一条不可忽视的规则。

  7、政府对办的比较好的民办学校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应有资金赞助和其它经济方式鼓励。有些专家认为,民办教育可视为准公益事业。从这个概念上讲,国家给民办学校以经济支持和鼓励也是合乎哲理的。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呼唤认真总结民办教育的实践经验,在教育法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民办教育法》(包括民办高教、成教、职业和基础教育)。《教育法》是教育大法,它已经解决了和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问题,但是也不可否认《教育法》着眼于总结民办教育“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是缺欠的,因而需要在《民办教育法》中加以补充,使其完善。由此,我们认为,当前研讨民办教育问题,应有一个明确的近期目标,就是着眼于立法。有一部有权威的《民办教育法》,将推动民办教育事业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上上一个大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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