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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热点难点研究综述(节选)
2001-08-29    徐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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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是否可以“营利”?

  《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则上都规定:社会力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同于企业,是教育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场所。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之一,因此,民办学校不能盈利,量出为入。否则,只顾盈利或以盈利为目的,就会背离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背离党的教育方针。

  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准公益事业,教育产品是准公共产品,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有效益,因此,应当鼓励社会投入,允许合理回报。应当区别“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允许经济合理回报”、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不同概念:“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质在于要求办学者不得从民办学校获得经济收益,不得把学校的盈余(结余)用于分红,落入个人腰包;而“允许经济合理回报”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把教育当做一种特殊产业,投资民办学校的资金应该给予相应的回报。因为,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也承担着办学的风险责任,获取合理的经济回报是拥有财产的公民或法人应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捐资办学是所有权转移,捐资人已丧失所有权,而投资办学是学校所有权归投资者,学校只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回报方式上,有这样几种观点:规定年限,分期返还或回报投资者;投资办学相当于购买教育债券,回报率可以相当于国债券或金融债券;通过确定最低设立资金,作为设立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捐赠资产,原投资人的投资扣除最低设立资金的余额,作为民办学校的债务,由民办学校对原投资人还本付息;在收回投资的基础上,再给予办学者一定比例的奖励,比例以不超过长期债券受益率为限;设立国家奖励基金,从学校经营性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也可以由国家支付。

  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性产业”,应当用发展产业的方式发展教育。教育是特殊产业,其特殊性表现在教育产业是一种以育人为产业内容的产业。民办学校毕竟与私营企业不同,它所举办的教育本身就具有“公益性”,只要对社会有利,即使多收一些费用,办学者多得一些经济利益,又有何妨?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能规范人们的目的,应当具体规定办学标准和办学行为。因此,把教育当做产业发展,意味着要有教育经营意识,要考虑教育的投入与产出,要有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要有市场竞争意识。民办教育产业化就应具有产业化的运行机制,从系统内部来看包括建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决策和管理机制、以特色取胜的灵活经营机制、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效益至上的质量评估机制;从系统外部来看包括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全面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建立以民间组织为主要沟通渠道的协调机制、建立有利于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划分“非营利”和“营利”两类,前者按照公办学校待遇和收支公开原则办理,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而后者完全应用市场机制运作,依法纳税办学营利。具体立法操作,可先从地方民办教育法规做起,在民办教育立法中明确或进行《教育法》的修正。

  民办学校财产归谁?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问题争论较多。有人主张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有人主张应归出资设立者所有;有人主张在全部收回出资和利息后,民办学校归国家所有;有人主张个人或企业收回全部出资和利息后,学校仍归投资人所有。以下归纳为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财产归国家所有。因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只是政府办学行为中的一个支流,学校的性质决不能简单地从属于出资者的经济身份,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资产拥有者和分配者仍然是国家。学校的国有性质不变,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教育事业的本质更不会变。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是办学者筹建的,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累,学校的全部资产应归办学者所有。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校产具有公益性,校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而非出资人或国家。私立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这笔财产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使用,出资人或国家政府不得随意抽回或挪用,否则是违法。在学校存续期间,校产归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停办,除返还办学者投入之外,其余部分一律归教育行政部门支配并用于鼓励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多数同志认为,民办学校的全部资产归办学者所有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民办学校资产不仅仅包括办学者投入,而且包括国家投入部分、社会集资部分、捐资部分、学费、校办企业等学校经营性收入。其中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投入的财产,产权是清楚的,学校停办后,经审计原物退还;而由学费形成的积累和固定资产,属于集体公共财产由学校管理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学校保证这部分财产保值增值不被侵占。应当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学费收入的性质和划分使用的办法,对侵占、挪用和私分办学公共财产的行为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财务管理、产权登记制度。学校停办时,经审计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分配给其他学校使用,使其成为全社会长期的教育设施。

  股份制办学”是否可行?

  股份制办学是教育改革中的新鲜事物,对此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态度:

  持赞成态度者认为,目前在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中,股份制合作办学是最有活力的一种形式。股份合作办学有利于调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把社会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统一使用;有利于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许多股份制学校产权不完全隶属于一个主管部门,它切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状况的实际,是我国穷国办教育,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股份应当正确理解,不仅资金可以入股,劳力、技术、知识以及土地等都可以入股;不仅生产、流通领域适宜于股份制,体育、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也适宜于股份制。由于高储蓄的社会条件,股东获得的利润只要略高于银行利率,就可以有效聚集社会资金,况且股份制学校分红是多种多样的:股东除了获得一定的显性收益外,还有许多难以计量的隐性收益;个人向学校参股可以获得子女入学等权利;企业向学校入股,可以获得毕业生优先使用权,也可以凭借学校达到宣传产品、扩大声誉的社会效应。

  持反对意见者,有三类,一类认为,依据《教育法》规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股份制学校应当缓行”;一类认为,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是“一股就灵”,实行股份制应当考虑诸多因素,教师积极性、资金储备情况、学校规模和数量等等;应当慎重,“可以试点,不宜铺开”;一类认为,股份制概念是经济上的一种融资概念,有股份就要分红,因此不赞成用股份制的形式来发展民办学校。目前所实行的股份制学校,严格意义上不能叫股份制,只能是一种合作办学,学校实行的分红实际上相当于“股东”购买教育债券,分红利润被记入成本,至多只能叫收入性股票。用股份制称呼,容易造成概念混乱。

  如何规范收费?

  经费是民办学校存在和发展的生命线,是民办学校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民办学校的筹资主要有收取学杂费(包括建校费)、民办企事业单位投资、国营企事业单位投资、贷款和集资、以教育储备金形式向家长筹款、合作办学或股份制模式、政府给以直接或间接(显性和隐性)的经费支持、社会各界爱国人士或爱国华侨捐资赞助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收取学费是最主要的筹资方式。因此,如何规范收费,选择适当的收费方式就成为民办教育研究的难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收费模式:

  一是教育储备金制,在珠江三角洲一带风行一时。它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之间),作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无须再交纳其他费用,并在学生离校时原数返还。事实表明,这种模式具有偿付风险,如果生源有保障,学校可以维持;反之,学校很难维持。

  一是学期收费制,这种模式主要在公办学校中采用,私立学校很少采用。因为,这种收费方式,非常依赖学生数量的变动,容易造成学校短期财政危机,处于童年时期的民办学校不愿意冒此风险。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机制,可以避免“教育储备金”的还本压力,避免社会上对“赞助费”的种种非议,家庭也更容易接受。通过市场竞争,学校所得不一定就低于“教育储备金”。

  另一是“建校赞助费+学杂费”制,这是目前民办学校普遍的收费方式。该模式要求家庭在入学时除了按学期(年度)缴纳学杂费以外,还要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一笔“建校赞助费”,数额大约在1-6万元之间。这是一种折衷的收费模式,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支付压力,另一方面,也符合消费行为中普遍存在的当前取向和时间偏好,有利于扩大生源。第三,由于不存在还本压力,学校财务状况较为稳定。第四,学校通过此种收费模式实际获得的可用资金有可能超过“教育储备金制”。不利的因素是增加家庭风险,因为通常“赞助费”不得返还。如能在转学时,返还部分赞助费,则“建校赞助费+学杂费收费制”比“教育储备金”更有利于家庭的自由选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功能。

  到底如何收费,理论界争论不休。有学者对此作了深入阐述,认为应当确立“按成本收费”、“谁得益、谁负担”的收费原则。所谓“按成本收费”就是依据成本构成,按某一阶段的教育成本实施成本补偿。所谓“谁得益、谁负担”就是指受益各方都应负担教育成本,因为教育作为一种生产性投资,可以带来种种受益,受益方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社会、企业、政府,对初等教育来说,社会和政府受益较大;对高等教育来说,受益向个人倾斜。因此,教育成本应由政府、家长、学校、社会捐赠共同承担,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的人,应当承担更多的教育成本。

  至于如何收费,除了上面提到的收费模式外,还提出了“以支定收”模式即根据日常经费支出和投资回报支出来确定收费数额。对于政府全额资助的学校和基本自筹资金、部分自筹资金学校应有所区别:政府全额资助学校没有投资回报支出,也就是说学校的行政费用(学费)收入和赞助费收入不能用于资本投入的分摊;而基本自筹资金和部分自筹资金的学校应在“利息支出”、“投资摊提”、“固定资产折旧”等科目中反映其资本成本的状况。

  在收费管理中应当建立一套包括等级评估、发展基金、监督审计和行业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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