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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若干问题
2001-08-27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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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首届全国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今天有机会和大家谈谈民办教育的有关问题,确实是一个我学习的很好机会。今天就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个草案当中的一些重要的法规、规范作一点介绍。我这个介绍只是代表我个人。因为我自己的工作实践、理论水平等方面有很多不足,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谈到的一些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民办教育是近几年来教育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确实对教育改革的推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选择方面,提供了更多的的机会。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国家已有明确的政策。《纲要》中制定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十六个字方针,在实践中有些方面不一定做得周到,而且有些方面还要将来继续改进,《纲要》颁布以来,这十六字方针,确实是缺一不可。民办教育这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有一些民办教育管理者、举办者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这些跟大家的努力分不开,跟党和国家民办教育的政策分不开。

  为了使民办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全面贯彻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是教育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不仅仅包括国家办的学校也包括民办教育。每一个公民所从事的教育活动,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所以,这几年对民办学校立法,是《教育法》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几年,我们起草了一个民办教育条例,这个条例也多次征求过有关民办学校的意见,有关部门的意见,今年可望出台。这对民办教育是一件大事。今天在座的很多都是民办学校的校长,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提法,仍然是沿用了多年来宪法当中的提法,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仍然叫社会力量办学。这个条例的政策基础,就是刚才谈到的十六字方针。这个条例应当说,比较好地体现了十六字方针,从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引导、管理四个方面,都做了比较原则的而且是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谈一下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一个重要办学原则,也就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这就是民办教育公益性问题。

  这个问题,这些年来在社会上反映比较突出,也是民办教育发展方向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教育的公益性在《教育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公益性这不仅仅限于国家举办的教育,也包括民办教育,也就是教育法中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个问题,在这几年中反映得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社会力量办学这方面,反映强烈的可能是民办中小学。应该说,这几年民办教育确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确实是很多学校办得很有成绩,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办学方向不够端正,违背了教育公益性的这样一个问题。

  教育公益性,应该说是教育的灵魂。在其它的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一项公益事业。公益性这个原则在《教育法》当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当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的公益性,我想大家都很容易理解,就是说不能向钱看。这个问题在一些民办的中小学中,个别学校还是反映比较突出的。把学校办成学店,把民办教育作为一种赚钱的手段。有的人把教育看成一块旱涝保收的责任田。比如说,这几年正在搞企业的感到有一定的风险,觉得中国有这么大数量的教育人口,学校不会有风险。所以有些人,这几年因为遇到很多经营上的风险,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于是就转过来办教育,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在社会上的影响,应当说很大,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确实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民办教育,它是教育事业,而不是经营业,不能把它做为一种投资,不能把它搞成企业,办成学店。这次在条例中对这条做了明确规定。我想,作为民办教育来讲,首先一点,就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的盈余,应当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用于学校自身的发展,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而不能用于举办者或办学者的私人分配。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多次了,我在好几个地方谈过这个观点,起草《教育法》时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和办学者不能从学校私自拿走一分钱,不能挪做他用。这个对民办教育是一个重要原则,非常重要的原则。

  民办学校普遍来讲,收费都比较高,目前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原则和标准。民办学校在收费时,如果他把教育做为一种公益事业,如果他办学目的端正的话,在收费时就不会乱收费。在目前尚没有具体法规、法律约束时,学校收费标准,应当与学校办学成本、学生人均培养成本,以及学校经费开支预算等有一个必然的联系,合理的换算方式。因为现在的民办学校普遍来讲,收费都不低,而是很高,收费管理都不是很严格,还没纳入法制轨道,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我想,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后,对这些问题都会相应作一些规范,还要出台对这些问题管理的具体办法,这是学校的公益性问题。

  另外,我谈一下在条例中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一些法律规范。

  民办学校这几年的兴起,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在办学条件上,特别是物质条件方面都很优越,办学条件在《教育法》中已经有一个基本规定,对民办教育同样适用,在《教育法》中,它的26条规定了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办学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是合格的教师;3、教育场所和设备;4、必备的资金和经费来源。这四点不仅仅对政府办学要求是这样,对民办学校同样要求是这样。将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学校都要制定自己的章程,这是民办学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自主运行、自主约束的一个重要学校文件。现在有的学校有章程,有的民办学校可能没章程。离《教育法》实施的时间还不太长,有个过渡时期,几年以后,所有的公办学校也都必须有章程,如无章程,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批准这个学校的设置,因为不知道这个学校要怎么运行。

  一个学校的组织机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人,民办学校,特别是一些办学目的不是很端正的学校,把学校办成学店,那么他就办成了皮包公司。

  另外,就是要有合格的教师。因为《教师法》已经规定,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经颂布。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都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如果你聘任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那么校长就违法。可能有的民办学校认为:我聘的人有一技之长,比如他外语很好,学校非常需要他这个特长,如果他没有教师资格,你也不能聘任他。

  现在讲一下教学设备和场所问题。

  一般的讲,民办学校,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里,现在的教学条件都非常优越。但是,个别地方办成一种私塾,和当年孔老夫子办学一样。有人认为,讲中国特色,教他念书总比没人教好,这不行。作为学校来讲,还是应当具备起码的条件。现在快进入21世纪了,民办教育不能停留在私塾的水平上,必须有必要的教学设备。电视里几次讲过,特别是那些打工的外来人口的子女求学问题。我国公办校容纳不了那么多的人,有的要寄读费、有的拿不出更多的钱,于是打工族自己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但必须考虑该校具备起码的条件。你如果不做为一个学校,只是一个识字班或辅导班,那另当别论。作为一个学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教学设备。

  关于经费问题。经费分两部分:必备的资金和经费来源,这是两个概念。经费来源好说,就是他开学以后可以用学费做经费来源,这是正常的,而且一般民办学校都采取这个方式。但首先你要有必备的资金,你办学必然有资金投入。这个,在民办教育当中有些人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概念。这个必备资金是你办学支出先具备一定的经费条件。我了解过很多民办学校,有的校长跟我谈起来很骄傲,我觉得,白手起家是办不成教育的。咱们经营企业,从一个鸡蛋的家当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养鸡场,但学校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你就没办法保证教学质量。有的办学者说,我现在没钱,从家长那里集资,等招来学生就有钱了,这样不行,这不叫你办学,这叫家长办学。有的说,我先贷款,可以。借钱可以,但是,必须是举办者自己借,自己贷。没有这笔基础的资金,教育行政部门就不能批准这个民办学校。我想,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再办那种白手起家,什么都没有的学校,恐怕行不通了。还钱,谁办的谁来还。以学校名义借的,学校可以还。抽调资金,像办企业一样,先把别人资金转到帐上,等批准后马上转走。这样属于抽调办学资金,要受制裁。将来民办教育越来越规范。教育跟企业不同,你有几万块钱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你今天注册明天倒闭也可以。学校不行,教育是个育人的事业,要对孩子负责,要对国家负责,对家长负责。所以这几个办学条件,不是简单的写在《教育法》上,它是有它固定的明确的含义。对于在座的有很多优越条件的学校的校长,我想民办教育不要办成一个模式。且不谈什么贵族学校,就办学的物质条件来讲,并非是越优越好,这几年民办教育发展有一个误区。民办教育只要具备了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它就可以办。办学质量可以说主要不取决于学校的物质条件,当然有个度,如果越过了这个度,未必成正比,民办教育举办者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有清醒的头脑。从中国的国情来讲,大力倡导、大力举办这种超豪华型的学校,未必符合中国的国情。而且,近一、两年来,家长逐渐意识到挫折对孩子是一种财富。我觉得社会并不是为你的儿子设计的,你在家里可以提供各种优越的条件,可以把他送到最豪华的学校去,但是社会的竞争是残酷的。现在已经有很多家长花钱去给孩子买挫折,目的不在乎吃苦,而在于磨练他的人生信念、品格。所以这种超豪华型的学校应该看到自己在提供优越物质条件的同时,也有明显的不足和弱点。当然,这些学校也注意升旗啦,参加学校劳动了。我体会到,这些东西,比如象拔草等,往往陷于一种游戏式的,与真正的老百姓的生活和体验有相当的距离。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同样也承担引导社会在受教育权方面更加平等、更加民主这样一个重要历史责任。社会的发展只能是越来越民主,越来越平等,不仅仅社会主义的中国,包括美国,它也不能逆整个历史潮流。我也了解一些美国的私立学校,它收费很高,条件也很好,但是我感觉的差距,好象没有咱们这么大,他们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他们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收多少黑人子弟、中下层子弟。你不管他是假民主也好,还是做样子也好,但是,这应当说是一种社会潮流,咱们国家不要把这个距离越拉越大。我想民办教育在力所能及时应当为更多的平民百姓服务,当然这是我的观点。

  下边谈一下民办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

  这是近几年来办教育产生矛盾最多、纠纷最多的一个问题。因为我是教委政策法规处的。近两年来,经常有打官司告状的。相当一部分是民办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这次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做了原则上十分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不同,背景不同,管理方式会不同,但都应逐步规范化。在条例中要求民办教育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管理,国外都是这样。这样的董事会管理制,保证董事和决策者之间相互制约,也避免了一个人说了算。现在有些民办学校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家长制式的学校,造成一个错误的概念,以为私立学校,是私人学校。私立学校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现在有很多私人的公司,但你决不能把公司的钱装在自己兜里,那是不行的。这样的话,法院、检查院也要起诉,也叫贪污公款。所以民办学校,它是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的财权在学校,而不是在你校长,也不是在你举办者。董事会成员一般来讲,第一届董事由举办者聘任,董事应有任期。

  另外,在条例中,为了民办教育能在一个平等的社会基础上发展,规定了国家现职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的职务,避免以权谋私,也避免影响他公正地执行公务。比如说你的民办学校让他去做董事,他在很多问题上向着这个学校,那么别的学校没有教委的人,那学校就可能吃亏。当然,国家专门委派的除外。

  民办学校的董事会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这点很重要。有的就是夫妻老婆店。丈夫当校长,妻子管财务,实际成了他家里的一本账,这就无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对学校当中做董事长、做校长的、管财物的和管人事的必须亲属回避,这样才能保证学校的公正。有些民办学校遇到这个问题,而且还继续在办。不可否认,有的可能办得很好,有的照样很廉洁很公正。但对规范行为来讲,这样是不合适的,你可以当教师,只是在重要职位上不能是一家子。

  再谈一下财务管理。这是民办学校很突出的问题,矛盾往往闹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学校是家庭式的,学校财务跟私人财务分不开,缟?芏嗝?芎臀侍狻Q?5木?岩材岩匀?坑糜诎旖逃?T谔趵?卸匝?5牟莆窆芾硪沧隽嗣魅返墓娑āJ紫纫桓鍪鞘辗驯曜嘉侍狻J辗驯曜寄壳拔蘼凼枪?煅?#?故敲癜煅?T诜?煞ü嫔厦蛔骶咛骞娑ā5?辗岩?幸桓龇ǘㄉ笈?绦颉C癜煅?J且允辗炎魑??训闹饕?丛矗?辗延Φ庇幸桓龌?镜囊谰荨=逃?枪?媸乱担??植荒芡牙虢逃?某杀荆??5氖辗驯曜加肷??杀竞脱?7⒄菇?惺实钡墓娑ǎ?硗庖灿?悸侨嗣袢褐诘慕邮艹潭取S械娜私玻?衷谑鞘谐【?茫??械亩?鞫纪葡蚴谐。?逃?餐葡蚴谐 =逃?荒芡葡蚴谐。???隙ùυ谑谐【?锰跫?拢?逃?母镆?视ι缁幔??逃?皇巧唐罚?膊荒芩凳怯行枨螅?陀泄└?K?栽谑辗焉希??擞幸桓龇ǘǖ纳笈?绦蛲猓?辗驯曜家灿Ω么由??嘌?杀境龇⒖悸瞧浞⒄梗?Φ笔识取?
  现在批准的民办学校,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这个学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财产,除了学校的正当开支以外,任何其他人不能从学校拿走一分钱。目前有很多民办公助、国有民办、校中校、校中班,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财产权不清楚。比如说,民办学校有的积累了资金,教育行政部门从你的学校提取一部分补贴给一部分公办学校,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财产权有一个界限。民办学校的钱只能用于民办学校,是集体财产。如果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于培训等,如果行政部门中挤不出这点钱)是可以的。那种认为你是民办学校,你就得每年给他上交多少钱,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是不合适的,这钱举办者和办学者个人不能拿走,行政部门也不能平调。除了正当地适度地收管理费以外,其他的都是不合理的,我可以向大家讲,收管理费问题,在讨论条例时几次想把它写进去,国务院法制局死活不同意。认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也属于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应当有这部分钱,但实际上确实没有。收一点搞一些教师的进修,搞一些研讨,是可以的,否则他就不搞了,但按每年上交15%、20%给行政部门这显然是违法的。

  规范民办学校财产权,包括有关合办者不能将自己投入的资金抽回。有的说,最初学校是我投入的,我可不可以等学校有钱后把钱退回来?财产的清算,只有到学校停办时候,来清算。财产的清算已经规定在条例当中,也体现出中国特色。在国外从来没有说过谁办的私立学校将来学校停办时把钱退回去的事。你办教育就是一种积公德的事。你要想赚钱,你去开工厂,不要办教育。你想把你这一万变成两万,两万变成十万,你就去搞一个公司或去炒股票。应当说办教育,这笔钱投到了学校,是生是死,这个钱都是学校的。但是考虑到大家办学的积极性,有的人这么多年辛辛苦苦的,所以在条例中规定,学校最后停办时,财产清算,首先是债务的清算。该还学生的还学生,该还的债还掉。如果还有剩余,先退给办学者个人,然后再退给国家。说国家没有投入一分钱,错了。教育是一种公益事业,国家是免税的,就等于国家给了你补贴。既然办学是公益事业,你不允许我私人赚钱,你就不应当收税。这一点已明确,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光尽义务没有权利。有些地方,国家的土地卖给你和卖给别人差得远哪,卖给一个公司多少钱,卖给你多少钱,这就等于国家投资。在最后清算时,先退给个人、然后上交国家。

  条例中确定了审计制度,每年要进行财务审计。如果你把你的钱投到学校来,那么这个学校从财产上跟你一刀划清,你就不能在这学校拿走一分钱,50万就是学校的钱,一旦学校停办了,该退给你多少就是多少。这是在学校结余的情况下,学校如果没有结余,尽剩债务,那就没什么了。因年年要审计,不能等到学校最后没救了,才发现。如果你的负债率达到了百分之多少,就不能再让你招生了。这就是一个管理逐步规范的问题。

  (有人问:保证学生来源问题)民办学校没有人来保证你的生源,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现在公办学校也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针对民办学校的,不能把什么都搅在一起。我讲的这些只是条例中的基本原则,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还要有一个过程。民办教育的前途肯定是光明的。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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