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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成本与收费分析
2001-08-29    冯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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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学费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政策选择重点问题之一。确立民办学校的学费问题的关键是核定民办教育的成本,进而确定分担者及其分担比例,最后确立由家长承担的学费标准。解决了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问题,就可以使民办教育的收费进入正常的运转状态,进而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民办教育的成本构成

  教育成本就是培养每一个学生所消耗的全部费用,即单位产生的消耗量。它可以指一个人一生的教育成本,也可以指某一阶段的教育成本。我们在这里显然是取后一种意义,只计算小学或中学阶段的成本。

  (一)按成本的表现形式和分担者不同而划分的教育成本教育的成本,按其是否直接以货币形式表现,可以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按成本分担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和社会成本。两种划分方法,可以组合出四种成本构成成份,即社会的直接成本、个人的直接成本、社会的间接成本、个人的间接成本。

  1.社会的直接成本社会的直接成本,是指社会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就公共教育而言,主要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支出的教育事业费。除此之外,还包括预算外的教育社会直接成本?饕?芍行⊙?诠ぜ笱У氖杖搿⒔逃?迅郊邮杖搿⑸缁峒?省⒕枳适杖搿⒊Э笃笠涤糜诮逃?姆延眉捌渌?杖搿C癜旖逃?约?寤蚋鋈送蹲饰?鳎??裕?渖缁嶂苯映杀竟?也普?に隳谥С龅暮苌伲?踔撩挥惺杖耄?膊幌硎芙逃?迅郊拥氖杖耄??饕??ㄉ缁嵬盘迤笠岛透鋈俗手??约把?W猿锏淖式稹?

  2.个人的直接成本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是指学生为了就学由个人或家庭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⑴学杂费⑵书本、文具等学习用品费⑶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费⑷额外的吃穿住费用。

  3.社会的间接成本教育的间接成本是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对社会来说,教育的间接成本,包括社会所放弃的收入、免税成本、潜在的租金和折旧费。

  社会所放弃的收入。它是指学生达到参加工作或劳动的年龄后,在继续上学期间,因放弃工作或劳动给社会造成的收入的损失。由于我国定行九年义务教育,所以,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不存在这部分间接成本。只看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才存在社会所放弃的收入。

  免税成本。它是指教育部门所免交的税的价值。由于学校的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待遇。等于国家间接增加了对教育的投资。

  潜在的租金和折旧费。潜在的租金是指所放弃的把学校的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租给非教育部门使用的机会,从而少获得的租金,是教育的一种机会成本。折旧费反映的是学校系统所有固定资产因磨损或废旧过时而造成的价值损失。新的建筑物和设备,如若不是在本期内消耗完毕,其成本不能全部计入本期的教育成本。本期内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费应加入本期成本。

  4.个人的间接成本个人的间接成本是指学生达到法定离校年龄后,因继续就学所放弃的劳动收入,一般称为学生所放弃的收入。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六岁入学,接受9年义务教育,因此,计算所放弃的收入,应从15岁以上的高中生开始。对15岁以下的小学生和初中生来讲,所放弃的收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从教育成本的四个成份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成本,其最大的不同体现在直接成本上,就社会直接成本而言,公立教育以政府预算的拨款为主,民办教育以社会、个人捐资为主,其占整个民办教育成本的百分比较大。就个人直接成本而言,公立教育收取的学费较少,而民办教育则主要以学费为其主要以学费为其成本来源,占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另外,不同教育阶段的教育间接成本不同,这方面在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上是相同的。

  (二)按成本的用途而划分的教育成本美国的高等教育经济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提出,教育成本。从其功能来看,可分为三类。

  1.教学成本。它是指学校为培养学生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教师工资、辅助人员工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教学用建筑、水电费用等。这些成本通常可见于学校的日常预算和开支账目中,它的开支形式是工资、津贴、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损耗和维修费用、教学日常办公费用等。

  2.学生生活成本:它包括由学生和家长为住房、伙食、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学习用品,往返交通所支付的费用。

  3.学生所放弃的收入。这类成本虽不以货币形式表现,但从理论上讲,它是一种机会成本。它也可以通过与他们年龄组的人所得到的收入相对应,而计算出来。

  (三)两种成本划分方法的比较第一种成本划分的方法,是从教育投入的角度来考虑的,它适合于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

  第二种成本划分的方法,是从教育投入的使用角度来考虑的,它适合于学校成本的核算,比较直接和简便。因此,我们在考虑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担时,将从不同的角度应用两种不同的划分方法。

  

  二、民办教育成本的核算

  民办教育的成本核算,是确立收费标准的关键。只有一所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确立之后,才能算出生均成本,进而按照适度比例的分担,确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在这里,成本核算包括哪些成本可划入教育成本之内,这些成本是如何计算的,哪些成本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1.理论上的总成本,包括教学成本,学生图书文具成本和学生放弃的收入,但不包括基本的食宿成本,因为不管上学是否这部分成本总是存在的。但若学校食宿成本分在家庭的食宿成本差异较大,可计入额外的食宿费用。

  2.民办教育的货币成本,包括为教学所支付的货币。但是不包括学生放弃的收入,因为这部分成本不参与货币交易。

  3.与教学无关的开支,不计入教育成本,如校办工厂和服务公司的各项费用。

  应列入教育成本的有以下各项:

  1.人员经费中由于直接从事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

  2.教学、办公的日常开支费用。

  3.购置图书资料的费用。图书资料的费用以每年实际支出的购置费计入当年的培养成本。

  4.仪器设备、房屋的维修、折旧费。这里可采用舒尔茨(1960)估算潜在租金和折旧费所用的方法:关于初等和中等学校的估算,假定固定资产的分配是土地占20%,建筑物占72%,设备占18%;假定土地无折旧,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为3%和10%;假定潜在的租金为固定资产的5%;则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潜在租金率为20%×0+72%×3+8%×10%+5%=8%。用学校的总固定资产乘以折旧率8%,则可算得折旧费。

  5.对于一次性的实验用品、仪器,其费用计入当年成本;对于数额较少的维修设备房屋费计入当年教育成本。数额较大的可按折旧的办法摊入学生每年的培养成本,不宜全部作为当年的培养费用。

  

  三、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

  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是指民办教育的成本,由谁负担的问题,各自负担的比例是多少的问题。在研究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者之时,首先是确立民办教育成本分担的依据。

  (一)民办教育成本分担的依据1.谁受益谁负担。教育支出是一种生产性投资,可以带来种种受益。受益者也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个人,而且有社会、企业。对初等教育来说,社会受益更大。既然教育投资可以带来收益,而且受益者也是多方面的。那么,所有的受益者各方就都应该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

  2.教育兼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个人和政府都应承担教育成本。经济学上通常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教育既非纯粹的公共产品,也非纯粹的私人产品,而是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者说教育既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教育的投资不能只归于个人,或只归于政府。由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相对教育的投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遵循且一致公认的基本准则。

  3.民办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个人。包括办学者个人的投资和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将占总投资的大部分,政府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较小。

  4.在我国当前的家庭收入还不充裕的情况下,民办教育的投资,不能主要依靠收取高额学费的办法,必须多渠道筹措。

  

  

  (二)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参照国外民办教育的投资主体,结合我国的情况,民办教育的成本,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承担,其承担比例尚可进一步讨论。

  1.家长:提供学生的生活费,为学生支付学费和杂费,这是家长直接承担成本的方式。这部分在民办教育成本中比重最大,可定为60%。

  2.学校:民办学校以自酬经费运行。所以,学校自身在成本分担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可定为15%,这部分经费包括办学者个人的投入和学校因经营一定的产品而具有的销售与服务收入。

  3.政府:我们多次强调政府在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世界各国的经验。但来自各级政府的拨款比例都较少,可定为10%。

  4.社会捐赠:它包括个人或团体的捐助和来自一些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业集团和公司所设的教育基金。由于社会捐赠面向大学的多,而且向中小学的少,再加之我们国家捐赠与免税脱钩,所以,向民办中小学的社会捐助较少。不过,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储备金或赞助费,可列入银行,所占比例可定为15%。

  

  四、民办教育的学费、收费模式

  (一)学生收费通过核算民办教育的成本总额为,按照成本分担的理论,家长面对的教育成本只占60%,即为。假定这所民办学校共有学生数为N,则平均学费为,这只是家长面对的教育成本。

  值得指出的是,民办学校学生的家长面对的成本,除了学费外,还有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这些费用之和,有可能全部列入民办学校的收费之中。所以,民办学校收费,除了学费之外,还包括非教学性开支的其它成本。我们在这里只计算学费,至于学生的生活成本,可视学校的服务状况,参照当地市场价,由物价部门核准。

  (二)收费模式我们在成本分担中,将民办教育的成本分担者归为四个:家长、学校、政府和社会。其中,只要在一定的政策规定下,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可以保证,学生家长面对的学费可以保证;纯粹的社会捐赠面对民办中小学的很少,这种情况下,学校也没有多余的资金从事产业经营,无法达到自筹资金的目的。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还必须考虑社会的捐赠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学校就有了多余的资金,从而拨入产业经营。用其销售和服务的收入再拨入教育事业,保证民办学校的良性循环。

  目前,上海的民办学校,除了交缴学费外,多以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的手段,达到学校正常运营的目的。但赞助费的收取,会带来一些问题:1、高额的赞助费,使工薪阶层不敢问津民办学校,这极大地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2、赞助费作为无偿赞助,在人们教育投资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在人们经济收入尚不是充分富裕的情况下,不符合人们的心理价位;3、高额的赞助费,有可能使一些学校成为"学店",从而牟取暴利;4、高额的赞助费,有可能不仅来子家长个人的储蓄,而是作为领导的某些人从单位资金中的支出,这容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反应。

  

  广东是采用一次性收取10-30万的教育储蓄金,用储蓄金的利率来支付学生的一切开支,这种收取高额储蓄金的方法,也不适合多数人的经济状况。

  民办学校要大力发展,要从目前"拾遗补缺"走向"全面参与",必须总结民办学校大众化问题,至少是符合经济收入中上等家庭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考虑民办学校的收费以低学费和教育信托储蓄相结合的方式。

  学费的收取,只占一个人教育成本的60%,通过一个学校的成本估价或成本投入的折算可以求得。

  教育信托储蓄的含义是指学生入学时,给教育金融机构活学校一次性存入一笔教育储蓄金,教育金融机构或学校利用这笔存款的利息,维持学校的运营,学生毕业活中途离校时,退还本金,但不支付利息。这是一种"存本支息"的教育储蓄方式。这种储蓄的利息作为社会的捐赠,计入学校的教育成本之中。

  教育信托储蓄,是解决民办教育经营中社会捐助的一种有效手段。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对此作了肯定。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中指出:"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开办教育储蓄和袋学金等业务。"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也确认:"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把这里教育信托储蓄的利息,已作为社会捐助,而投入民办教育之中的,所以,还必须使捐资人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

  民办学校实行教育信托储蓄,家长只要把学生送进民办学校,就意味着他必须把储蓄金的利息支付给学校,作为捐资。但是,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储蓄金的数额。以使家长能够接受。当然,这个数额只是下限,至于上限,作为一种资助教育的积极举动,可以不限。

  ㈢核定教育储蓄金的方法个人对教育的投资支出,从理论上看,一是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支出,一是对教育的实际投资支出,二是对教育的意识投资支出,三是对教育的最大可能投资支出。

  所以对教育的实际支出,是指在现实的教育收费标准条件下,个人所支出的学费、杂费、生活等,这由学校的收费标准所决定。

  所谓对教育的意愿投资支出,包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考虑教育经费这一因素,个人根据其收入水平,根据对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风险、个人的边际收入及其它非经济因素的估价而对教育的一种可能投资支出。这种投资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所必须主动从事的投资,是一种"潜在"有效的教育投资,用公式表示为Ip=b.Yp,其中,b表示个人的教育投资倾向,所谓个人的教育投资倾向是指由教育投资的收益率、风险、个人的边际收入及其它非经济因素所共同决定的,个人教育投资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一定时期,b是比较确定和稳定的,可按常数对待。Yp表示个人家庭的收入,Ip表示个人对教育的投资。

  所谓个人对教育的最大可能投资支出,则是指不考虑现现实中教育收费因素的影响,同时不考虑个人家庭对教育投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它因素的估价,个人家庭在一定收入能力制约下对教育所可能提供的最大投资支出。其公式为:个人对普遍教育的最大可能支出=个人家庭收入-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开支。

  我们只要计算出个人的必须教育投资支出或个人的最大教育投资支出,然后求得它们与个人家庭实际教育费用支出的差额,就可推算教育储备金的数额。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决定个人家庭对教育投资的水平,关键因素是个人家庭的收入或个人家庭若干年内收入的储备。近几年来,上海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人均储蓄余额也有较大的数量,加之,少年抚养指数下降,家庭的人均经济负担逐步减轻。因此,这就为个人家庭支付一定的教育储备金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五、民办学校经费运作模式

  民办学校的收费包括两部分,其中学费以及学生的生活成本部分,是按成本核算出来的,所以,它仅能满足学校的日常性教学开支。学校房屋设备等大的建设,还需要依靠教育信托储蓄来生"金"。所以,民办学校经费的运营,关键是用好教育储备金这部分经费。教育储备金的运作,可供选择的有多种模式:

  1.将教育储备金存入教育银行或其它银行,由银行按利率支付利息,维持学校的运转。这是一种较简单的方式,缺点是因利息较少,学校的运作还会出现资金的困难,优点是学校能够如期退给家长的储备金本金。

  2.将储备金交企业运作。由办学企业以当时的国家银行中期储蓄利率向学校基金贷款,将利息或相应的资金运转利润拨给学校,用于学校的日常开支。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储备金生息较多,不仅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学校也可获得较多的收入,企业还可用物业抵押贷款,保证储备金本金的如期归还。

  3.将储备金用于自己经营校办产业,将校办产业产生的利润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校办企业归学校所有,物业的增殖部分也归学校,企业这里的全部利润却归学校。但不利的一点是,一个学校势单力薄,运作资金少,一般情况产生的利润也较少。

  4.若干学校联合起来,将储备金集在一起,成立教育产业集团。教育产业集团的利润,由各学校按拨入的比例分成,维持学校的正常开支。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资金较多,容易运转,获得较大的利润,但因集团为若干学校共有,不能随时将利润用于各校的开支,需要到一定时期集中分成。

  当然,各个学校在经费的运作过程中,还可产生种种新的模式。不管具体模式有多少,其总的特点就一个:以商养教,通过运用各种经营、金融手段,促进教育储备金的增殖,从而将增殖部分,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善迈主编:《教育经济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2.苌景州著:《教育投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3.徐中伟:《个人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教育与经济》,1994年第4期4.张民选:《成本分担与大学生资助》,《商教研究与探索》,1996年第3期5.陈忠联等:《兴学育人的一种创举-谈教育储备金办学模式》,《现代教育论丛》,1995年第2期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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