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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私校管理的法规
200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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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北洋军阀统治,所谓的政府,根本无暇顾及私立学校的管理或存亡。迨国民党政府成立,才关流私立学校滥设的现象,于1929年8月公布《私立学校规程》,成为我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私校由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法规。后于1933年110月又公布《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加以修改补充。  

  “规程”特别强调“立案”。即不论中国人办还是外国人办,私立学校必须经过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遵照一定程序,陈述办学理由,认可后则呈报办学条件(如经费;高中必须开办费5万元、经常费三万元;初中为三万五千元与二万元),经派员审查,符合要求者才准立案;禁止“先设后报”。  

  “规程”又强调私立学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撤销其立案或令其停办”。这当然有其纳入“一党专政”规范的政治目的,阻碍进步学校的存在,但对一些设备简陋、师资不足、名不符实的私校(尤其当时盛极一时的私立大学),起到监督与限制作用。 

  它如规定“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及在课外作宗教宣传”。实际上教会学校并不照办,仅名义上把“必修”改为“选修”,而宣传活动、宗教仪式照旧不变。国民党政府不闻不问,还吹嘘为“收回教育权”,是我国现代教育史上“最可注意”之举。这只是自欺欺人而乙。

  (乙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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